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工作,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服务与管理,确保入驻和孵化程序明确、有序,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其专业孵化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我县创新创业生态,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温科发〔2021〕31号)、《温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温科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县科技局起草了《泰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二、政策解读
(一)关于备案条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如希望备案为省级或市级,需满足相应条件,并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进行申报备案。
(二)关于企业(团队)入驻条件。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场所应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所属区域内。
2、申请入驻的企业应为初创型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创新创业团队至少由3人组成,并应具备足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4、入驻企业和团队需向县科技局报备,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入驻。入驻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5、运营机构的法定负责人或股东不得注册企业入驻。
6、同一法人的企业入驻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7、如入驻协议有变更,需提前向县科技局报备,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三)关于考核及奖补。县科技局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不定期实地检查。如发现入驻企业或团队未在实地办公或未实际办公,将取消其入驻资格和租金补贴申请资格,并对运营机构进行警告。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将不予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请租金补贴的企业需提供真实资料,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补贴资格。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按照相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优惠和扶持政策。
(四)关于执行效率。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三、总结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服务与管理,确保其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明确入驻条件和程序,加强考核和奖补机制,为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同时,通过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进一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发展。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夏立彬(局长)
业务科室:县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中心
联系电话:0577-67589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