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4/2024-68422
  • 组配分类:
  • 专项经费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财政局(国资办)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关于下达2024年度市派村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7- 12 15 : 12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做好市派第一书记、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选派有关工作的通知》(温组发〔2023〕88号)、《关于印发市派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第一书记和驻村(社区)工作组名单的通知》(温组发〔2024〕5号)和《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温财农〔2024〕8号)等精神,现将2024年度市派村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项目补助资金150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15个派驻村开展特色产业发展、低收入农户增收、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帮扶促进项目,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严禁将该资金用于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与低收入农户增收无关的形象工程、“造景”工程,请严格把关,并相应增加“2130599其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预算指标。

该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请你们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市派村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项目的立项、审核、审批、公示实施、验收等管理制度,并在7月30日前将项目立项文件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同时,根据《泰顺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认真做好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和项目资金报账工作,在11月30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反馈给县乡村振兴局。

附件:泰财农〔2024〕76号附件.docx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乡村振兴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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