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2024年度第一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配情况 |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23〕9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23〕138号)、《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民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和泽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温财社〔2023〕23号)精神,经研究,现将2024年度第一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448.173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已拨付279.513万元(其中浙财社〔2023〕99号文件列支240万元、浙财社〔2023〕138号文件列支33.18万元、上年度结转资金4.383万元、年初预算专项安排资金1.95万元),本次下拨168.66万元,该款项从温财社〔2023〕23号文件列支168.66万元,并相应增加你单位2024年“2130334水利建设征地及移民支出”预算指标。 后期扶持项目实行乡镇负责制,请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温州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温民移〔2021〕100号)等规定,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完成并经实施方自验合格后,由有关乡镇联合县民政局(移民服务中心)组织验收。根据《泰顺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泰移办〔2016〕50号)规定,经报账后,由县民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方,项目实施方应及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建方,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民政局 2024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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