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泰顺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之稻米产业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19 15:17:53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4年泰顺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之稻米产业提升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8月8日                  


2024年泰顺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之稻米产业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为推动泰顺县稻米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农〔2023〕3号)和《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泰顺县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报告》(泰政函〔2023〕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稻米产业培育实际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推进延链、补链、壮链,打造创新能力强、产业链条全、绿色底色足、安全可控制、联农带农紧的稻米产业链,为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支撑。

二、资金来源

浙江省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专项债资金,市、县财政配套资金。

三、申报内容

(一)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

1. 申报对象。县内从事粮食及其它蔬菜等与稻米产业发展相关的职能部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2.补助标准。(1)申报对象为相关职能部门的政府投资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建设,由省级专项激励资金或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全额补助;(2)其他申报对象开展竞争性申报,单体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省级专项激励资金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50%。

3.支持方向。用于建设服务于粮食及粮食发展有关的农业产业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主要设施设备包括:农业基础设施;粮食及与其发展相关的农业产业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全产业链体系建设;保障粮食及与其发展相关的主导产业丰产配套设施;产业相关设备购置;晾晒场等。

(二)农田整治提升

1.申报对象。申报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

2.补助标准。农田宜机化改造(小田改大田)每亩补助不超过3万元,实际补助金额根据农田改造实施难度情况而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2000元/亩补助。项目所需资金来源为专项债。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

项目申报工作按项目建设主体自愿申报,项目建设主体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相关材料。

(一)政府投资性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建设主体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如实填写《项目申报简表》(附件1)、《项目申报责任承诺书》(附件2),申报纸质材料要求一式3份,请相关单位于2024年8月23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农田水利建设科林彤处,联系电话:67566951。

(二)竞争性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建设主体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相关材料,包括:⑴.项目建设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⑵.项目申报简表(附件1)、《项目申报责任承诺书》(附件2)项目建设方案(附件3)、项目投资概算表(附件4);⑶.项目建设分布图、项目建设现状照片;⑷.银行出具的建设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资信证明;⑸.土地使用权及土地性质证明和必要相关审批手续等。乡镇签署意见盖章后于8月23日前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陈婷婷,联系电话:59295128。

五、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建设内容等做好项目的前期论证,并对项目是否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和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认真审核,科学择优确定推荐项目。

(二)申报主体同一地点已有在建同类农业项目或项目未通过验收以及银行资信不良和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主体一律不得申报。项目建设涉及用地等行政许可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未取得许可的不得申报。

(三)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简表,并如实提供项目相关附件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应做到建设内容详实、建设规模适度、工程量和投资测算准确、建设起止时间明确,自筹资金落实、项目建设能按时完成。

六、项目评审立项

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项目前期踏勘和专家评审,入围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县供销合作社发文下达项目资金和建设计划。

七、项目管理与验收

项目管理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农〔2023〕3号)和《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泰顺县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报告》(泰政函〔2023〕31号)等有关办法执行,按照县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建设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实施单位以书面形式将项目调整原因及调整方案报相关部门联合审批。

项目完成建设计划后,建设单位先进行全面自查,再向相关单位申请县级验收,项目按计划实施后,补助资金在计划范围内据实结算,验收后资料报一份至县财政局备查。同时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附件:1.建设项目申报简表.doc

          2.建设项目申报责任承诺书.doc

          3.项目建设方案(提纲).doc

          4.项目投资概算表.doc

          5.项目评审计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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