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4年度泰顺县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3〕7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基〔2023〕26号)、《泰顺县强村富民“三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4年度泰顺县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强村富民〔2024〕1号)等精神,2024年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村18个,现将补助资金969.48万元下达给你们。其中,中央资金540.01万元在浙财农〔2023〕79号文件列支,并相应增加“2130599其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预算指标;省级资金429.47万元在浙财基〔2023〕26号文件列支,并相应增加“2130706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预算指标。补助资金用于2024年度泰顺县18个中央扶持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抱团认购月湖小微企业创业园厂房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根据浙江省直达资金管理要求由县农业农村局代付,直接拨付到最终收款人(省级资金参照中央资金拨付方式执行)。 请你们严格按照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相关扶持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落实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及时把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县农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指导服务,扎实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指导做好项目产权登记、村级股权确认和台账资料的收集、审核、备案等工作。 中共泰顺县委组织部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2日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