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因泰顺县人民政府实施泰顺县南浦溪镇N-07地块建设项目,拟征收库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南浦溪镇库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231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红线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泰顺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南浦溪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219附件:泰顺县南浦溪镇N-07地块用地红线图.pdf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