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19/2024-69375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文 号:
  • 无〔2024〕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04

[图文解读]关于《泰顺县民政局 泰顺县财政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工作要求和省市有关养老服务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印发《泰顺县民政局 泰顺县财政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困难老年人补贴有几项,怎么定义?

答:我县困难老年人补贴分为四项,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和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二、困难老年人补贴享受对象是哪些人?

答:1.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泰顺县户籍的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和百岁老年人(100周岁及以上)。

2.养老护理补贴对象为泰顺县户籍经济困难家庭的失能老年人。

3.基本生活补助对象为泰顺县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

4.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的泰顺县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百岁老年人,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入住定点养老机构的。

三、困难老年人补贴标准是什么?

1.养老服务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百岁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

2.养老护理补贴: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70元。

3.基本生活补助:每月按照我县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4.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文件执行;百岁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执行。由养老机构进行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不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可以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四、困难老年人补贴的提供方式是什么?

答: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原则上采用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招标确定服务商。服务不可及区域的对象,可采取货币形式发放,由乡镇上报,民政、财政部门商定。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五、三项补贴是否可以重复享受?是否可以与其他类型的补助政策重复享受?

答: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享受这三项补贴。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泰顺县民政局泰顺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泰顺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民〔2022〕7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民政局

解读人:夏荣涛(局长)

业务科室: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77-67565339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