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顺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对象类别 | 服务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要求 | 申请途径 | 政策依据 | 责任单位(带*为牵头单位) |
1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且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 | 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县人力社保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 | 1.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人社窗口申请; 2.通过“浙里办”APP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县人力社保局 | |
3 | 老年人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常住泰顺的泰顺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申请; 2.通过“浙里办”APP申请。 | 《全省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浙民养〔2022〕82号)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 |
4 | 社区居家照料服务 |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 | 为社区内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文化、休闲娱乐、教育咨询、银龄理发等日间服务及设置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 | 不需要申请,开放时间内可免费自由出入。 | 《做好民生实事加快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改造提升工作方案》(温民养〔2021〕21号) | 县民政局 | |
5 | 就餐补助 | 对泰顺户籍且常住泰顺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老年食堂就餐享受助餐补助,60-69周岁老人每人每餐4元,70-79周岁老人每人每餐5元,8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餐6元。对于失能卧床、残疾无法自理等有就餐刚需的老年人由老年食堂提供送餐服务的,按照每人每餐予以3元的送餐补助。 | 具有泰顺户籍且常住泰顺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老年食堂就餐且正常使用老年食堂助餐设备的即可享受该补贴(该补助拨付给老年食堂用于维持老年食堂正常运营,不予抵扣个人就餐缴费)。 | 不需要申请,泰顺户籍且常住泰顺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老年食堂就餐且正常使用老年食堂助餐设备的即可享受该补贴。 | 《泰顺县老年食堂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泰民〔2023〕137号) | 县民政局 | |
6 | 法律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超过80周岁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减半收费。 | 泰顺户籍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或站点申请法律援助; 2.通过“浙里办”APP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 42条、45条)、《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 331号) | 县司法局 | |
7 | 基本项目体检 | 65周岁以下的老年人每两年开展1次免费基本项目体检;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开展1次免费基本项目体检。 | 全县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 | 免申即享。 | 《泰顺县卫生健康局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泰顺县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卫发〔2022〕36号) | 县卫生健康局 | |
8 | 城市公共交通 费用减免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60-69周岁半价,70周岁及以上免费。 | 泰顺户籍60-69周岁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公交车,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 | 60周岁及以上老人需带上身份证到泰顺县客运北站城市公交窗口办理公交卡,或到银行窗口将市民卡开通乘坐公交功能。 | 《关于泰顺县6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优待政策纳入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事项的通知》(泰人社〔2023〕5号) | 县交通运输局 | |
9 | 殡葬服务 | 提供遗体接运、守灵、告别、火化、骨灰寄存(安放)、祭扫等6大类19项免费服务。(重点救助对象亡故后经申请后免费赠送指定公墓墓穴) | 在泰顺县范围死亡并在县殡仪馆、县域内骨灰存放堂等殡葬服务单位办理守灵、火化、安放等事宜的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 采取直接免除相关费用的方式进行,重点救助对象亡故后免费赠送指定公墓墓穴需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申请。 | 《泰顺县实行“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实施方案》(泰民〔2024〕42号) | 县民政局 | |
10 | 殡葬补助 | 对火化后骨灰实行生态葬法的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实行公墓葬的奖励500元;实行塔葬、壁葬的奖励1000元奖励;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奖励3000;实行海葬的奖励5000元。 | 申请补助,需提供节地安葬证、领取人身份证、市民卡、与关系证明(此项政策不与重点救助对象免费赠送指定公墓墓穴政策重复享受)。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申请。 | 《中共泰顺县委 泰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泰委发〔2012〕93号) | 县民政局 | |
11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周岁至89周岁每人每月60元;90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月13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530元。 | 泰顺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免申即享。 |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2〕209号)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
12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百岁老年人 | 养老服务补贴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百岁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上门服务方式提供。 | 泰顺县户籍的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和百岁老年人(100周岁及以上),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备注:此项补助不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不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重复享受)。 | 免申即享。 | 《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 )《泰顺县民政局泰顺县财政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泰民〔2024〕99号) | 县民政局 |
13 | 养老护理补贴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 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 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70元。养老护理补贴原则上以上门服务方式提供。 | 泰顺县户籍经济困难家庭的失能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备注:此项补助不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不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重复享受)。 | 由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公示和审批后,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 | 《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2476-2022)《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 )《泰顺县民政局泰顺县财政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泰民〔2024〕99号) | 县民政局 | |
14 | 基本生活补助 | 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我县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 泰顺县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补助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 免申即享。 |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 )《泰顺县民政局泰顺县财政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泰民〔2024〕99号) | 县民政局 | |
15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百岁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 针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入住定点机构养老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分为三类对象,对应参照我县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按照上述低保家庭老年按护理费标准的50%执行。百岁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执行。 | 泰顺户籍经济困难的60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百岁老人入住泰顺县养老机构的,经过评估,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直接将护理费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备注:此项补助不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不与养老服务补贴重复享受)。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申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泰顺县民政局泰顺县财政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泰民〔2024〕99号) | 县民政局 | |
16 | 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 对泰顺户籍的三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失智老年人、低保低边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进行家庭适老化改造,费用不超过1.2万元/户。 | 常住泰顺且具有泰顺户籍的三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失智老年人、低保低边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改造内容需符合《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全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实施意见》(温民养〔2023〕135号)文件要求。(此项政策不与“无障碍进家庭改造”等家庭环境改造项目重复享受)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申请。 |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全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实施意见》(温民养〔2023〕135号) | 县民政局 | |
17 | 长期护理保险 | 为参保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 | 参加泰顺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待遇正常享受期内,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老年失能,距上次评估结论作出或上次评估终止满6个月的;申请材料完整、有效,经申请通过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标准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 以下情形不纳入保障:1.未参加泰顺县长期护理保险或未在待遇正常享受期内;2.距上次评估结论作出或上次评估终止不满6个月的;3.因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未满6个月的;5.申请材料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6.不符合自评标准或自评未通过的;7.因工伤导致失能的;8.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失能的;9.其他相关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 | 1.向参保所在地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受理点申请办理; 2.通过“浙里办”APP申请。 | 《温州市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温医保联发〔2023〕7号) | 县医疗保障局 | |
18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通过县人社局或民政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证书,原则上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并将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人员纳入服务对象。 | 1.向社保经办机构平台申请; 2.通过“浙里办”APP申请。 | 《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温人社发〔2023〕31号) | *县人力社保局、县民政局 | |
19 | 低保老年人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从作出认定之日的次月起执行。 |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 1.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申请; 2.通过“浙里办”APP申请。 |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 | 县民政局 |
20 | 特困老年人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给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每年动态调整标准。 | 特困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救助供养内容: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丧葬服务) | 1.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申请; 2.通过“浙里办”APP申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 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 县民政局 |
21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给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每年动态调整标准。 | 特困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救助供养内容: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丧葬服务)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申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 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 县民政局 | |
22 | 照料护理 |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泰顺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泰顺县日常生活照料护理费用水平确定。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供养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保障政策,由财政、民政部门核定。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申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 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 县民政局 | |
23 | 跨乡镇集中供养 | 对有集中供养意愿但户籍所在地无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或现有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无法满足本辖区内集中供养服务需求的泰顺县特困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民政局提出申 请,由县民政局按就近原则协调统筹入住供养服务机构。 | 有集中供养意愿但户籍所在地无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或现有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无法满足本辖区内集中供养服务需求的泰顺县特困人员。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申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 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 县民政局 | |
24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探访 服务 | 面向泰顺县在册特困、低保、底边对象及困难群众。 | 1.高风险对象:包括最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重大变故的低保、低边对象,7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2.重点对象:包括重病、重残老人,其他分散供养特困对象,60岁以上的独居老人; 3.一般对象。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所有除高风险、重点对象以外的在册困 难群众,以及留守老人、困难职工老人等。各乡镇可结合实际,扩大探访关爱对象覆盖范围及频率。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申请。 | 《浙江省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试行)》 | 县民政局 |
25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优惠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泰顺县户籍独生子女死亡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申请。 |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 县民政局 |
26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低保、低边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低保、低边家庭,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省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人。(以下对象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4.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或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视力、听力、言语一级、二级的老年人。(以下对象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4.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5.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6.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 1.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申请; 2.通过“浙里办”APP申请。 | 《浙江省民政厅浙 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 191 号) | *县民政局、县残联 |
27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符合城市无着流浪乞讨条件的老年人。 | 向县救助站提出救助申请。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县民政局、 县公安局、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县残联 |
28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临时救助 | 对依靠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残疾军人、退伍军人、“三属”人员给予临时性生活补助。 | 因受灾、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重大变故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 | 《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助援工作的实施意见》(泰退役军人〔2022〕33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29 | 机构养老 | 年满60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住房、饮食、生活必需品、医疗、学习娱乐、精神关怀等服务。 | 1.泰顺县户籍; 2.年满60周岁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 3.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 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 本人向户籍地村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村民委员会向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 《光荣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30 | 供养保障 |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政府落实保障;实际居住地不在本省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落实供养保障。 | 泰顺县户籍年满60周岁或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泰顺县的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 | 向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申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41号) | 县民政局 | |
31 | 优先享受居家服务 | 困难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享受生活帮扶援助。 | 泰顺户籍的退役军人、三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等原因,以及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 本人向户籍地村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村民委员会向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细则》(泰退役军人〔2022〕33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32 | 子女为浙江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父母投靠我县城镇地区家庭户口的成年子女的,凭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迁移人与被投靠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 | 1.申请人其成年子女为我县城镇地区家庭户口; 2.成年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具有房屋权属证明。 | 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经泰顺县公安局审批后办理。 | 《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实施细则》 | 县公安局 |
33 | 部分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 老年生活补助 | 1954年11月1日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自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可申请此项补助。 | 1.泰顺县户籍; 2.1954年11月1日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 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3.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且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 4.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自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本人向户籍地村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村民委员会向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21〕110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