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4〕34号) |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公安局。 申请人蔡某对泰顺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泰公(治)行罚决字[2024]0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信访属合法的行为,并未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二、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警告处罚决定书。三、申请人系正常信访,没有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四、被申请人无管辖权。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信访事项已信访终结,先后5次以同一信访事由前往省级以上机关、单位进行信访,且经法制教育和行政警告后均无效,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信访秩序,依法应予处罚。二、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警告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印。三、接受信访单位需花大量时间和人力处理申请人的信访事由,直接影响接受信访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四、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可以由被申请人行使管辖。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受案登记。2024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2024年3月6日,被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被申请人认为,2024年1月10日申请人以同一事项前往南京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信访,完成登记后被某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劝访;申请人为寻衅滋事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提出涉诉信访诉求,2021年7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6月至9月期间先后四次仍以同一信访事由前往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缠访,后申请人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被申请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5日作出);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且属情节较重,申请人属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从重处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于2024年3月6日作出泰公(治)行罚决字[2024]0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询问笔录、传唤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表、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照片、到案情况记录表、检查笔录、信访法制教育告诫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被申请人具有查处本案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一)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本案中,申请人涉诉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经信访法制教育无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第五次到省级以上有关机关单位信访接待场所缠访,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属情节严重且应从重处罚,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八日的行政拘留处罚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警告处罚决定书”问题。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警告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印。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泰顺县公安局作出泰公(治)行罚决字[2024]0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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