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26/2025-6715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结果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4〕43号)

发布日期: 2025- 01- 16 14 : 42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方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方某对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泗依复〔2024〕7号《答复函》不服,于2024年1月29日向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22日基于申请人同一申请内容对申请人作出2024年7号《答复函》。2024年4月1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年7号《答复函》,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4〕7号《答复函》。

申请人称,泗信访复字〔2022〕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第4点明确提到“某和村2015至2019年包某建造4段林道,其未经审批占用村民农田耕地26亩,且不予补偿。经核实,林间道路线走向是经中介机构规划设计,并经林业部门审批认同。关于政策处理方面,某坪村村民群众与泗溪镇某坪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3日签订征地协议书,林业道路建设所涉及农户已签字同意”,据此,被申请人应当有某和村大某尾经笋某坪至际某源天某坳门林区道路规划路线图及测量图纸、某坪村村民群众与泗溪镇某坪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3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和某和村大某尾经笋某坪至际某源天某坳门林区道路使用方某洋尾和某坪后的基本农田签订的征地协议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证据、程序等方面的情况。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方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11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于2024年1月17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因工作人员疏忽,误将修改前的答复函及材料邮寄给申请人,后于2024年2月22日将修改后的答复函及材料邮寄到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二、申请书中提出的有关争议问题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要求重点说明的问题的情况。1、经检索,本机关仅找到“泰顺县泗溪镇某坪村林区道路申报方案”、“泰顺县泗溪镇某坪村大某尾经笋某坪至际某源、天某坳门某岭林区道路使用林地现状”。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书中提到的十四点、十五点、十六点、十七点、十八点及十九点内容并未找到。2、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函不存在遗漏未回复的情形。3、申请人具有一定的思维能力与理解能力。4、被申请人仅是部分材料的保存机关,非制作机关,资料不完整是客观事实,被申请人已尽到勤勉的检索义务。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特请泰顺县行政复议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7日,申请人方某向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17年某和村大某尾经笋某坪至际某源、天某门林区道路工程、某和村山某园、坟某岗、某基、四某节、赤某斜道路清理工程、某和村门楼牌坊工程等村务相关信息,共计三条178项内容。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泗依复〔2024〕7号《答复函》,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函》向泰顺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1日基于申请人同一申请内容作出了2024年7号《答复函》。2024年4月8日,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2024年4月11日,泰顺县人民政府作出温泰政复〔2024〕12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4年4月1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年7号《答复函》,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泗溪镇某坪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3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书。2024年1月15日,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向陈某作出泗依复〔2024〕6号《答复函》,陈某不服上述《答复函》向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向泰顺县人民政府提交泰顺县泗溪镇某坪村大某尾笋某坪至漈某源、天某门林区道路建设项目验收资料、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的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有信息公开答复函、某和村大某尾经笋某坪至际某源、天某门林区道路相关材料、山茶园相关材料、门楼牌坊相关材料、检索情况说明、泰顺县泗溪镇某坪村林区道路申报方案、泰顺县泗溪镇某坪村大某尾经某厂至际某源、开某门某岭林道路使用林地现状、泰顺县泗溪镇某坪村大某尾笋某厂坪至某源、天某门林区道路验收资料、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的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的第一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一条2017年某和村大某尾经笋某坪至际某源、天某门林区道路工程相关信息。其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一条第1自然段内容,申请人反馈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等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回应,本机关予以指正。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一条1-70项内容。被申请人在答复函中进行合并处理答复,将检索到的“项目村级公示、一份、工程结算审核订单一份、工程预算一份、工程直接发包备案表一份、结算审核报告书一份、林区道路立项批复一份”向申请人公开并无不当。但针对申请人申请的其余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经检索不存在,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泗溪镇某坪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3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泰顺县泗溪镇某坪村大某尾笋某坪至漈某源、天某门林区道路建设项目验收资料”等证据材料看,被申请人未尽到充分、合理、全面的检索义务,被申请人的该项答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的第二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二条某和村山某园、坟某岗、某基、四某节、赤某斜道路清理工程相关问题。其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二条第1自然段内容,申请人反馈的工程协议作假等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回应,本机关予以指正。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二条1-49项内容。被申请人进行合并处理答复,将检索到的“村级重大事务审签单一份、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一份、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一份、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记账凭证一份、资金使用提现(转账)审批单一份、2019年4月20日进账单、2019年4月26日转账支票存根各一份”向申请人进行公开,并无不当。但针对申请人申请的其余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经检索不存在,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的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材料看,被申请人未尽到充分、合理、全面的检索义务,被申请人的该项答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的第三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三条某和村门楼牌坊工程相关问题。其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三条第1自然段内容,申请人反馈的账目等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回应,本机关予以指正。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三条1-59项内容。被申请人进行合并处理答复,将检索到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一份、吴祥旺征地协议书一份、转账支票存根、进账单、领款凭证各一份”向申请人进行公开,针对申请人申请的其余信息,申请人未能举证或提供相关线索证明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并记录、保存上述信息,被申请人经查找后未找到相关信息,已经尽到合理搜索的义务,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申请公开但未在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公开的其他事项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案涉答复函的答复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7号《答复函》第一、二项答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他项答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4〕7号《答复函》第一、二项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2、维持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4〕7号《答复函》其他项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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