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5-7391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无〔2025〕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10-14
  • 统一编号:

[图文解读]关于《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招投标领域制度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全省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司法厅等10部门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治理改革配套制度废改立工作的通知》(浙司〔2025〕53号)、《泰顺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泰政发〔2020〕96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应减尽减、遵循程序”的原则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要求,县司法局组织对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招标投标领域配套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重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本次文件清理范围包括涉及招标投标活动(含限额以下及小额工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是指现行有效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工作方案、请示报告等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重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有关招标投标领域政策文件以及招标投标“七个不准”等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重点清理:(1)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招标投标领域文件精神不一致的;(2)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的;(3)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的;(4)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的;(5)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行为的;(6)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等规定的;(7)其他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或隐性壁垒等有违公平竞争要求的。

(三)清理程序。一是浙司〔2025〕53号文件下发后,在清理责任单位反馈的初步清理建议基础上,结合本次清理的标准和要求,县司法局逐项对清理建议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为确保清理质量,在初步审查意见基础上县司法局再次通过党政网公布初步清理结果向各清理责任单位征求意见。二是形成《关于征求<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招投标领域配套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意见的函》,于2025年6月23日-2025年7月4日期间在泰顺县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三是清理结果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的“拟保留3件”清理结果与省厅复核意见一致,现向社会公布。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限额以下及小额工程制度文件2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文件类型

责任单位

1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201962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发改局

2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泰政办〔202141

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限额以下及小额工程制度文件

县发改局

3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泰政办〔202369

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限额以下及小额工程制度文件

县发改局

四、实施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司法局

解读人:叶艳娟(局长)

联系方式:0577-67613636

政策解读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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