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4〕59号) |
申请人:某娱乐公司。 被申请人: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9楼 申请人某娱乐公司对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延期 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 申请人称,1、案涉决定书程序违法,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未到现场勘查;2、案涉决定书适用依据错误,《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文市[2007]4号)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是指新设立的歌舞厅、卡拉0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的建筑外沿为测量基点)与学校、医院、机关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的延伸距离不得小于50米,实际场所建筑外延至机关围墙已经有100多米,但被申请人却以产权人的不动产建筑外沿为测量基点,适用依据错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本行政决定办理、程序、依据等方面的情况说明。2024年5月10日上午10时,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提交了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经比对,我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某集团公司产权平面图与不动产权证不符,经联系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某集团公司产权证平面图,显示某集团公司毗邻泰顺县科技局。5月11日,我单位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到泰顺县罗阳镇某路某号现场勘查,经测量,某集团公司建筑外沿与泰顺县科技局的不动产建筑外沿直线距离不足50米,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文市[2007]4号)文件“新设立的歌舞厅、卡拉0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的规定,遂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备案)的决定。二、对申请人提出的理由的答复。(一)申请人称“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未到现场勘察”不属实。5月11日,我单位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并给出了勘查意见;(二)申请人称“决定适用依据错误”说法不实。根据《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文市[2007]4号)第一条,2009年4月3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给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关于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距离测量基点问题的复函》中“我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文市[2007]4号)第一条中的‘新设立的歌舞厅、卡拉0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是指新设立的歌舞厅、卡拉0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的建筑外沿为测量基点)与学校、医院、机关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的延伸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的规定和2023年6月29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给舟山市定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歌舞娱乐场所设立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场所实际使用面积的建筑外沿以申请人提交的产权证平面图建筑外沿为测量基点”的规定,我单位以产权证平面图建筑外沿为测量基点的测量方式无误。综上,我单位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某集团公司持有不动产某大楼,房产坐落于罗阳镇文祥大道169号-171号,建筑面积为19799.12平方米,分1号楼门牌号为171号和2号楼门牌号为169号,框架结构,共九层。2023年10月,申请人某娱乐公司承租某集团公司总部大楼2号楼169号一层做经营酒吧场所使用。2024年5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了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2024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文市[2007]4号)文件“新设立的歌舞厅、卡拉0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的规定,以申请人承租的不动产与泰顺县科技局直线距离不足50米为由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 另查明,某集团公司因将持有的不动产某大楼抵押于建设银行泰顺支行做融资使用,暂无法分割。申请人申请设立的某娱乐公司的场所实际使用面积(即租赁场所)的建筑外墙与泰顺县科技局围墙相隔约102米,某大楼为两栋高层中间通过商业裙房联系的商业综合体建筑,申请人承租的某大楼2号楼距离科技局围墙约74米。 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文化经营单位现场勘查记录表》及执法人员证件、鸿鑫建设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及产权平面图、全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行政审批综合管理系统显示的申请事项基本信息截图、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表、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申请设立(变更)经营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投资人员的书面声明、房屋产权材料、租赁合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购买合同、销售商营业执照、全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行政审批综合管理系统显示的申请事项办理日志截图、物流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被行政复议行为的法定职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周围。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文市[2007]4号)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厅、卡拉0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关于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距离测量基点问题的复函》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的建筑外沿为测量基点)与学校、医院、机关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的延伸距离不得小于50米。根据上述规定,机关围墙周边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50米的延伸距离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设立的某娱乐公司的场所实际使用面积的建筑外墙与泰顺县科技局围墙相隔约102米,某大楼为两栋高层中间通过商业裙房联系的商业综合体建筑,申请人承租的某大楼2号楼不在科技局周围50米范围内(2号楼距离科技局围墙约74米),且申请人申请开办的场所的出入口均在其场所边,不经过本案科技局周边,未对泰顺县科技局工作环境造成影响。按照一般人理解“场所实际使用面积的建筑外沿”,难以得出是“申请人提交的产权证平面图建筑外沿”,被申请人将“场所实际使用面积的建筑外沿”理解为“申请人提交的产权证平面图建筑外沿”,超出字面理解范畴,存在扩大解释的嫌疑。2023年6月29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给舟山市定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歌舞娱乐场所设立有关问题的复函》仅具有参考意义,要结合本案案情具体分析。根据本机关另查明的事实,案涉不动产属可分割不动产,因某集团公司因将持有的不动产某大楼抵押于建设银行泰顺支行做融资使用,暂时无法进行分割。如果将“场所实际使用面积的建筑外沿”理解为“申请人提交的产权证平面图建筑外沿”,将会因产权证分割产生多种法律后果,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提交的产权证平面图建筑外沿与泰顺县科技局直线距离不足50米为由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属主要事实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涉案许可申请作出被复议不予许可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属于《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依据前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未事先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据及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本案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属告知救济途径错误,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涉案许可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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