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泰顺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 法定代表人 | 黄建 |
住所 | 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公园路48号 |
开办资金(万元) | 5.00 | 经费来源 | 全额拨款 |
年初数(万元) | 4.94 | 期末数(万元) | 4.87 |
宗旨和业务范围 | 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依法筹集救助基金;受理、审核垫付和补助申请并依法垫付、补助;依法追偿垫付款;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330329MB0L106388 | 举办单位 | 泰顺县财政局 |
开展业务情况 |
一、基本情况 | 2024年度,我单位在县财政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及取得主要效益 | 1、开展的主要工作: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根据道路交通社会救助资金垫付性质,积极开展救助基金垫付工作及有关追偿工作。加强与公安交警联系,及时掌握案件有关进展情况,密切加强与医保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并委托律所代理追偿道救中心垫付案件。2024年共垫付抢救费用25笔,共计抢救费用1701069.43元,本年累计追偿到位682641.74元,本年核销244758.36元。其中符合分级审核简易程序有4笔抢救费用,共计垫付抢救费用75744.66万元。分级审核大大缩短了垫付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部门流转流程,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助,提高群众安全感。617/50002、取得的主要效益(一)社会效益:积极推广“浙里垫付”场景应用,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办”和“掌上办”发起垫付申请,更加便捷高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二)可持续发展效益:密切加强与公安交警等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案件有关进展情况,并委托律所代理道交中心追偿案件,积极开展垫付案件有关追偿工作。使救助基金实现可循环利用,使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的效用实现最大化。 |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政策的宣传方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社会中的宣传方式和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二)、部门沟通方面。对是否符合垫付条件的案件,需要交警及医院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把好关口,以便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垫付,切实发挥救助基金在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三)、垫付款的追偿方面。截止目前垫付的案件中,由于医院申请垫付的滞后性,在中心垫付基金时,部分案件交警已结案或各方当事人不是本地人,导致追偿难度加大。第一,建议交警在发起垫付通知时,负责督促各方当事人签订优先偿还中心垫付款的协议或承诺书,且在案件调解时通知律师或基金中心人员参加。第二、建议保险行业协调小组在中心追偿过程中,能帮助与县外保险公司进行协调沟通。(四)因部分案件较为复杂,导致追偿难度加大,部分案件超两年时间未按照规定予以及时核销。 |
四、下一步打算 | 一、我科室将继续做好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积极宣传道救基金相关知识,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救助基金政策的宣传和提示,加深群众对道救基金的了解,使更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全面提升群众幸福感和安全感。二、做好垫付资金追偿工作,同时加强资金支出管理,做好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工作,建立联动追偿机制,充分参与到追偿过程中,以保障救助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三、做好省市工作对接,及时更新政策方案。继续贯彻落实好浙政办发【2022】77号文件及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浙财行【2023】68号)。四、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案件,按照规定时间予以核销。预计后续省厅会同相关部门将出台非机动车垫付等业务的具体实施方案,我中心会及时做好该项工作的对接。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生命在第一时间得到抢救同时,使救助基金实现良性可持续发展。 |
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 无 |
相关资质认可 | 无 |
绩效和受奖惩及诉讼投诉情况 | 无 |
接受捐赠以及使用情况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