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4〕61号) |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顺县泗溪镇泗水中路35号。 申请人王某不服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的泗依复〔2024〕18号《答复函》,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的泗依复〔2024〕18号《答复函》。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在答复函中存在遗漏答复、错误答复和代替答复等问题。1、遗漏答复:遗漏了相片中的登记日期和地点,导致无法判断准确时间和地址;遗漏了各项出工登记表和出工考勤表,使得无法判断工资报销表的真实性;遗漏了申请人请求公开的2014年某自然村的防洪堤及健身广场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书及相关文件。2、错误答复:提供的某自然村防洪堤修复工程的工程款支付进账单、转账支票存根、发票、工程施工协议书等资料与申请人请求的2014至2015年2月完成的工程不符,存在时间上的矛盾。3、代替答复:使用2016年的会议记录代替2014年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导致内容和时间不符合申请人的请求,使用2016年的修复工程资料代替2014年的建设工程资料。4、请求的资料不完整:申请人请求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但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完整的资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证据、程序等方面的情况。2024年3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3月20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于2024年3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于4月22日向申请人发出延期答复告知书。二、申请书中提出的有关争议问题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要求重点说明的问题的情况。1、关于申请人提到被申请人将2016年的相关材料替代答复申请人申请的“2014年祥和村(原某自然村)泗溪镇大村村庄防洪堤及健身广场建设工程”的相关信息。本机关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查询、检索,并未找到相关信息。“2016年的相关材料”系本机关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关键词“防洪堤、健身广场建设工程”检索到并向申请人公开。2、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错误”,被申请人仅是部分材料的保存机关,非制作机关,提供给申请人的材料也并未重新加工,资料不完整、部分材料不清晰是客观事实。3、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函不存在遗漏未回复的情形。4、申请人具有一定的思维能力与理解能力。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特请泰顺县行政复议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2日,申请人王某向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主要申请公开2014年至2015年泗溪镇某自然村村庄防洪堤及健身广场建设工程的相关信息。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2024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延期答复告知。2024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泗依复〔2024〕18号《答复函》,主要内容为向申请人公开2017年修复防洪堤工程相关信息:“付防洪堤修复工程款工程款支付进账单、工程款转账支票存根、工程款发票、工程施工协议书、建筑工程预算书、建筑工程结算书、村民会议记录;付防洪堤修复人工工资支付工资款转账支票存根及进账单、工资报销表;付防洪堤修复运石头运费许包娥石头运费转账支付存根及进账单、工资报销单”“防洪堤现场照片”和2014年建设防洪堤及健身广场工程相关信息:“付一事一议防洪堤项目税收缴款书、防洪堤步行道清理小工工资报销表、购买水泥涵洞和泥箕费用收款收据”“付一事一议防洪堤项目石碑款收据和转账支票存根、付一事一议防洪堤项目审计费发票、付一事一议防洪堤建设项目工程款、防洪堤建设用粗绳费(石头运费、绿管费用、清理溪流挖土机费)、付一事一议防洪堤工程款、付2014年防洪堤拆除赔偿款”“健身器材场地硬化款(会议记录、硬化水泥收据、挡土墙石头款、挖土、泥箕、翻斗车、挡土墙老师及小工工资、地基清理小工工资表)、付健身场地征地补偿费”。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延期答复告知书、答复函、防洪堤相关材料、健身广场相关材料、检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14年至2015年泗溪镇某自然村村庄防洪堤及健身广场建设工程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受理申请后,通过检索,将检索到的2017年修复防洪堤工程和2014年建设防洪堤及健身广场工程等相关信息向申请人进行公开,其余未检索到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履行了法定告知、说明理由和答复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付2014年防洪堤拆除赔偿款”信息包括进账单、领款凭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协议书等内容,被申请人在答复函中仅笼统叙述,存在行政瑕疵;被申请人在《答复函》中告知申请人向其公开“付防洪堤修复运石头运费许包娥石头运费……收款收据、领款凭证”,实际未检索到收款收据、领款凭证,存在瑕疵,鉴于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17年修复防洪堤工程的相关信息,该瑕疵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机关对上述瑕疵予以指正。 被申请人在《答复函》中告知申请人向其公开2014年建设防洪堤工程的“一事一议承包合同、发票、会议记录、领款凭证”等信息,实际并未向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上述答复公开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属事实不清。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遗漏了相片中的日期、地点和各项出工登记表和出工考勤表,使得无法判断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的问题。针对申请人提出遗漏相片日期、地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是其行政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因申请人的请求而承担为其制作、汇总、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义务。针对申请人提出遗漏各项出工登记表和出工考勤表的问题,申请人未能举证或提供相关线索证明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并记录、保存上述信息,仅依据被申请人具有获取涉案政府信息的相应职责,从而推定被申请人应当保存该政府信息,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案涉答复函的答复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泗依复〔2024〕18号《答复函》中,2014年建设防洪堤工程的“一事一议承包合同、发票、会议记录、领款凭证”等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准确,属事实不清,其余信息公开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泗依复〔2024〕18号《答复函》中关于“一事一议承包合同、发票、会议记录、领款凭证”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2、维持泗依复〔2024〕18号《答复函》的其他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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