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4〕9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浙农机发〔2025〕1号)精神,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进一步扩大补贴机具范围,提高部分机具补贴标准,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机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机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县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机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我县实施中央财政补贴报废更新的农机种类为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水稻抛秧机、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粮食烘干机、色选机、磨粉机、热风炉、履带自走式旋耕机、微耕机、打(压)捆机、育秧(苗)播种设备、粮食清选机、开沟机、旋耕机、碾米机、果蔬分级机、移栽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等27类机具。具体报废补贴额标准见附件1,更新补贴标准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尚未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的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更新补贴标准为900元/台。
三、报废条件
申请报废补贴的农机应为我县办理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申请人能提供其权属证明(购机发票等有效原始凭证)的机具。报废的农机应符合相关产品报废技术条件和《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其中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主要部件包括电动方向盘、集成终端、天线等,植保无人机主要部件包括飞行平台(固定翼、单旋翼、多旋翼)、飞控、电池等。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应提供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应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
四、回收拆解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为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 2900-2022)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回收拆解重点做好显控集成终端的物理破坏,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拆解重点做好主机的物理破坏,植保无人机重点做好飞行平台的物理破坏,防止报废设备流入市场。鼓励回收企业提供上门回收便民服务,回收价格由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五、操作程序
(一)报废回收。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农机的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附件2),并归还号牌、行驶证等相关资料。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信息资料、申请者身份证明、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拆解前后图像资料等,保存期不少于3年。
(二)补贴申请。机主凭有效身份证明、《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报废机具权属证明(享受过购机补贴和纳入牌证管理的无需提供)、新购置机具发票(执行以更新同种类机具为前提的报废机具需提供)向辖区所在乡镇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办理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填写《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对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应向登记地办理报废补贴申请,并提出机具注销登记申请。
(三)审核拨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进行审核,在《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报废机具原始权属证明遗失的,可由机主就机具来源、归属等做出书面承诺(附件4)。若拟报废的农机具铭牌遗失或看不清农机具型号的,一律按本机型最低类别确认报废补贴金额。经审核后,财政部门按照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户。
六、资金保障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由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和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予以支持。其中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兑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辖区内拟报废农机的排查摸底和告知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要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面完成分解的目标任务(详见附件5)。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乡镇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在辖区内设立报废农机回收站(点),立足便民利民,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应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落实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风险防控。合理确定报废补贴农机数量,同一机主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台。
(四)加大政策宣传。面向机主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通过政策明白纸、农民信箱、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线上线下多形式、全方位宣传,把机主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切实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
本通知明确的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附件:1.浙江省实施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docx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