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26/2025-7127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结果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4〕67号)

发布日期: 2025- 05- 06 10 : 18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顺县泗溪镇泗水中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杨璐,职务:镇长。

申请人陈某对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泗依复〔2024〕21号《答复函》不服,于2024年7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的泗依复〔2024〕21号《答复函》。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1、答复不明确: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不明确,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来判断准确的时间和地址。2、遗漏信息:答复中遗漏了多项出工登记表和出工考勤表,这些是判断工资报销真实性的重要依据。3、错误答复:被申请人的答复存在错误,包括忽悠答复、遗漏答复、代替答复和拒绝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证据、程序等方面的情况。2024年4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陈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通知书中对于需要补正的内容已予以释明,于2024年4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于5月28日向申请人发出延期答复告知书。经向相关科室查询、检索,被申请人已将检索到的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予以公开向申请人递交。二、申请书中提出的有关争议问题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要求重点说明的问题的情况。1、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第二、三项提到有方秋月等人2015年2月3日工资报销表(一张),为何没有复议申请书中第二项第(1)至(6)点;有吴祥旺等人2015年2月3日工资报销表(一张),为何没有复议申请书中第三项第(1)至(6)点证据。本机关经检索仅找到3张工资报销表并向申请人公开,未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2、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错误,被申请人未检索到相关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3、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函不存在遗漏未回复的情形。4、申请人具有一定的思维能力与理解能力。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特请泰顺县行政复议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9日,申请人陈某向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15年某村建造某林区道路有关方某等人的出工登记表、出工考勤表、资金使用提现(转账)审批单、领款凭证、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进账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等信息。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正方某等人的具体人数、名称以及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2024年4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书》。202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泗依复〔2024〕21号《答复函》。

上述事实,有2015年2月份工资报销表(吴祥旺)、2015年2月份工资报销表(方秋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延期答复告知书、答复函及相关材料、检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获取2015年某村建造某林区道路有关方某等人的出工登记表等信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明确其申请公开的事项是否为申请书第一项(1)-(6)、第二项(1)-(6)项内容,以及未明确方某等人的具体人数,遂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人书面回复被申请人,根据某村2015年2月的工资报销表,方某等人,但未明确其申请公开的事项是否为申请书第一项(1)-(6)、第二项(1)-(6)项内容,并在补正中增加新的申请事项。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中超出原申请内容的另行提出公开申请,并就申请人原申请书中明确的申请内容,将检索到的“3张工资报销表”向申请人公开,其余未检索到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不存在,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答复内容不明确,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来判断准确的时间和地址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是其行政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因申请人的请求而承担为其制作、汇总、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义务,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忽悠答复、遗漏答复、代替答复和拒绝答复的问题,申请人未能举证或提供相关线索予以证明,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案涉答复函的答复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泗依复〔2024〕21号《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泗依复〔2024〕21号《答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