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文相代表:
您在泰顺县人大十七届四次会议提出《关于降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收费标准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县医疗保障事业的关注和支持,收到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现就该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收费标准方面
1.《温州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高质量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建立市域范围内筹资责权对等、待遇享受公平、经办服务无差别的高质量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全市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收支、经办服务、定点管理、信息系统的全面统一。
2.《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实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人均筹资额标准不低于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二点五,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一般不低于人均筹资额的三分之一。人均筹资额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关于库区补助资金。根据泰顺县珊溪水利枢纽水源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库区行政村名单,已将我县108个村纳入库区行政村名单;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由主管部门负责,报县人民政府实施。
4.2024年度我市筹资标准每人1740元,其中由各级财政补贴1160元,我县库区参保人员可享受市生态补偿金补贴140元;2025年度我市筹资标准每人1890元,其中由各级财政补贴1260元,我县库区参保人员可享受市生态补偿金补贴160元。经统计,我县2025年库区享受补贴待遇的人员共85776人。我局也将会根据职责积极向上争取,力争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关于个人账户方面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由市医保局按上年度基金支出情况确认。
2.个人账户分为当年个人账户和历年账户。当年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普通、急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如果当年个人账户未使用完,剩余金额将在下一年度转入历年个账并计息。通过办理家庭共济备案后,浙江省内职工医保个人历年账户结余可用于支付本人及近亲属参加惠民型商业健康保险缴费,以及近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还可用于省内已参保的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自付医药费用,历年账户余额可以共济。
三、关于医保报销范围和标准
1.根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修订版)》所定医疗服务项目均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非医疗的经营性服务项目等。目前浙江省《医疗服务目录》实行准入管理,使用列入《医疗服务目录》《医用耗材目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予支付,使用未列入《医疗服务目录》《医用耗材目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药品目录》由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西药部分1398个,中成药部分1336个(含民 族药95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25个(含西药367 个、中成药58个),共计3159个。
2.属于医保不支付的药品有:①一些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②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③保健药品;④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⑤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⑥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⑦酒制剂、茶制剂、各种果味制剂,口腔含服剂,口服泡腾剂等;此外辅助生殖诊疗项目。
3.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4.基本医保待遇:
(1)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本市普通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大学生医保除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①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
②最高限额1500元。
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中慢性病60%),个人自付50%。在市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高血压、糖尿病报销比例50%),个人自付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高血压、糖尿病报销比例50%)。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诊或临时外出至温州市外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立起付标准:基层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级及其他机构为4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700元,年度内只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段金额全年累计。
②最高限额20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③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已办理转诊手续,市外住院(包括特殊病门诊)就医先行自付10%,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温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省内“一卡通”医疗机构除外)住院就医的,在参保地医保政策原支付比例基础上下降20%。
(3)大病保险待遇
①起付标准为25700元。
②因慢病特病门诊及住院发生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以及大病的药品、诊疗及医用耗材,起付标准以上至385500元(含)。
③在各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
④医疗救助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850元,报销比例为80%,不设封顶线。
非常感谢您对我县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您的提案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思路和方向,我们也将不断改进和完善我们的工作,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县医疗保障事业工作,并且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泰顺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委。
泰顺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