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23 10:08:45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嵌入到公文办理过程,提高政府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就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及主体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二、严格把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凡属本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该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三、完善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办理流程

(一)公文公开属性由承办科室(单位)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对提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县政府各部门报请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起草部门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县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办理,未明确公开属性的,县政府办公室将按照规定予以退文。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部门联合发文的,公文公开属性由主办部门提出。

(二)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的标注进行监督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科室(单位)重新办理。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字样。

(四)公文印发后,对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的公文,由县电子政务中心按照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将该公文通过泰顺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对外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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