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编号为DBJ25330300320131469ZX的笋干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4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店抽检了笋干1批次,数量2kg,价格70元/kg,单品买样费用140元。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实测值2.72mg/kg,标准指标≤0.8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笋干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此前没有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并如实供述违法过程,且涉案金额较小,违法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列情形,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20元(肆佰贰拾元整)并处罚款800元(捌佰元整)。上述两项罚没金额共计1220元(壹仟贰佰贰拾元整)。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