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26/2025-7312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结果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4〕112号)

发布日期: 2025- 08- 01 11 : 31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季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顺县泗溪镇泗水中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杨璐,职务:镇长。

申请人季某对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对其2024年7月5日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进行答复,并以书面形式回函给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5日收到其《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至今未答复不服。泗溪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拒绝答复2015年建造某自然村某林区道路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证据、程序等方面的情况。2024年6月6日,泗溪镇某村收到季某提出的村务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7月1日,泗溪镇某村向季某作出答复,2024年7月5日,季某向我镇申请履行法定职责,2024年7月12日我镇已责令某村村委会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责令公开村务函》。二、申请书中提出的有关争议问题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要求重点说明的问题的情况。1、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7月12日发函责令某村村委会依法公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责令、监督村委会村务公开的职责。2、泗溪镇某村已将检索到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对于经检索仍未检索到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无证据证明村委会存在未依法公开村务信息的行为,亦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未履职的行为。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特请泰顺县行政复议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6日,申请人季某向泰顺县泗溪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申请公开2015年建造某自然村某林区道路相关信息、某村2014至2021年度土地征用补偿情况、2013至2022年度某村地震、救灾救济款发放情况等村务信息。2024年6月25日,某村委会对2015年建造某自然村某林区道路等相关信息进行检索。2024年7月1日,某村委会向申请人作出答复。2024年7月5日,申请人不服某村委会的答复,要求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责令某村委会依法公开其申请公开的2015年建造某自然村某林区道路相关信息。2024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向某村委会作出《责令公开村务函》,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15年建造某自然村某林区道路相关信息问题进行调查核实,2024年7月19日,某村委会向被申请人提交《检索情况说明》,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村务公开职责。2024年9月24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向本机关提起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其2024年7月5日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进行答复,并以书面形式回函给申请人。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向申请人作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答复书》,物流显示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季某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信息公开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村务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答复函、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收件回执、责令公开村务函、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答复书、检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以公布的方式实行村务公开。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具有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不真实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监督职责。但本案系申请人季某因向某村委会申请公开村务信息,对某村委会作出的答复不服而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提起的行政复议。鉴于本案申请人系申请向其个人公开村务历史档案,并非主张某村委会存在不及时或不真实公布应当主动公布事项的情形,故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于2024年7月12日向某村委会作出《责令公开村务函》,了解到某村委会已主动公开2015年建造某自然村某林区道路等相关村务信息,被申请人认为某村委会已经履行了村务公开职责,并据此作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保障了申请人的村务知情权。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后,未及时告知,存在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但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事项对某村委会是否存在不及时公布、公布事项不真实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书面回复申请人,再确认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未予答复行为违法没有实际意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季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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