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4/2025-73242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文 号:
  • 泰财行〔2025〕5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财政局(国资办)
  • 成文日期:
  • 2025-08-06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TSD12-2025-0001

(有效)关于印发《泰顺县“瓯越食安”阳光食品作坊创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阳光食品作坊民生实事项目建设成效,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同时,也为了提高创建单位积极性和主动性,减少后顾之忧,经研究,制定了《泰顺县“瓯越食安”阳光食品作坊创建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


泰顺县“瓯越食安”阳光食品作坊创建奖励办法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5 年度省、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要求,保质保量把民生实事办实、办好、办妥,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成果惠及全县人民,制定本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财政奖励项目

根据省、市、县政府关于阳光食品作坊民生实事项目创建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属地责任,推进项目建设,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对创建并通过验收的阳光食品作坊进行适当财政奖励。

二、财政奖励标准

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原则,结合创建成本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根据《“瓯越食安”阳光食品作坊现场检查表》对创建的食品作坊开展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予奖励;通过验收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本年度新创建的每家补助0.5万元,在上年度阳光作坊基础上创建的不再重复补助。

三、财政资金拨付流程

(一)申请验收。创建单位按要求完成创建目标任务,经自查,认为各项指标均已符合创建标准后,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对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创建要求的,取消年度财政奖励资格。

(二)组织验收。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市局关于相应民生实事项目验收标准,组织相关科室,对申报对象进行验收,包括查看监管平台数据、现场核查、询问等,并做好相关记录,出具验收结论。

(三)资金发放。对于通过考核验收的民生实事创建项目,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奖励标准进行资金汇总,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县财政局根据县市场监管局验收结论下拨资金,县市场监管局将奖励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至各创建单位。

四、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做好项目建设相关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按时上报项目进展和验收情况,做到公平公正,全程公开,接受监督。如发现单位、个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凭证骗取奖励资金的,县市场监管局将会同县财政局追回已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其他事项

每个创建主体当年仅能申请一次奖励。上级部门对以上民生实事项目有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此办法自印发后三十日起实施,试行2年。


                                                                               附件:

“瓯越食安”阳光食品作坊现场检查表

 

 

小作坊名称


地址


1.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登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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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或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登记凭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以适当形式公示于场所醒目位置。

□  

3.加工工艺布局合理,加工场所与生活区采取有效分隔措施,保持相对独立。

□  

4.加工场所环境卫生保持整洁,加工场所和仓库与外界相通的门窗配备纱窗、灭蝇灯、防鼠板等防止虫害侵入的设施。

5.加工区内生食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有效分隔。

□ 

6.加工作业区、食品仓库各配备1个视频监控(无专门食品仓库的,可不配备视频监控),并在“浙食链作坊端实时展示监控画面。

7.生产加工场所内无杂物,根据生产加工需要按照类别分区域存放物品,并按照实际张贴标识标签。

8.食品添加剂专人管理,固定场所(或橱柜)储存食品添加剂,并标识“食品添加剂专用柜”字样。

9.导入“5S”现场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  

10.在“浙食链”系统中录入供应商资质、成品、原辅料(含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配送交易等追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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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设主体近三年内不存在抽检不合格、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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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下载:CTSD12-2025-0001关于印发《泰顺县“瓯越食安”阳光食品作坊创建奖励办法》的通知泰财行〔2025〕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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