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县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或者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二、征收标准
耕地开垦费: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补充耕地资金: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按照375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对于使用2025年1月1日以前购入的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补充耕地资金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三、征收程序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用地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前,凭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具体收缴流程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具体包括: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支出;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等支出;其他耕地保护(包含田长制)等相关支出。对未完成“多田套合”任务的地区,2027年底前收取的资金原则上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和使用的监管。
五、其他事项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5年2月20日至本通知施行前,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补充耕地资金按照375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此前县内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