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关于《泰顺县“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管制方式,有序推动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实施,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为乡村振兴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规划依据,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浙自然资函〔2024〕6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泰顺县乡村地区实际规划管理需要,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政策主要内容“一问一答”

1、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且未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区域。

2、底线管控主要守住哪些刚性指标?

答:严格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守住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期末县域村庄建设用地总量实行零增长,不突破2020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3、本规定与原有村庄规划如何衔接?

本规定实施前已批复村庄规划继续有效;新编或修编村庄规划批复前,已覆盖区域执行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执行本管理规定。

4、哪些村庄仍需要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答:开展农村有机更新,整村改造、局部连片改造、异地集聚搬迁安置的村庄;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的村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5、管理规定从哪些方面对乡村建设项目作出建设指引?

答:管理规定主要从选址、宅基地管理、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建筑间距、停车标准、建筑风貌七个方面明确乡村建设管控指引:

(1)选址要求:优先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布局,节约用地,不占耕地,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满足防灾安全,涉及自然保护地需符合相关管控。

(2)宅基地管理:落实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等执行温州市相关文件(温政办〔2024〕62号)。

(3)高度控制:明确农房、联建公寓、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层数、层高上限。农房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联建公寓不超过6层。农房建筑底层层高不超过4.2米,第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3.5米。新建、翻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等,建筑高度不应超过24米。

(4)建筑退让:建筑物对于铁路、高速公路后退距离均为30米,对国、省、县、乡道后退距离分别为20、15、10、5米。

(5)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控制应参照《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温市规〔2017〕127号)执行,如后续修订规定或重新制定规定的按新要求执行。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要求的,可适当减低标准,但应满足安全等要求,并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6)停车标准:对农村居住点、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弹性配建停车位指标。农村居住点可集中设置停车位,不宜低于1.0辆/户。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不宜低于1.0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7)建筑风貌:保护乡村肌理,鼓励坡屋顶,传统村落落实风貌保护管控。

三、管理规划

对符合总体要求的乡村地区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根据规划许可依据不同,分两类情形实施规划许可管理:

①已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区域,直接依据村庄规划办理规划许可;

②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可依据本管理规定办理或在其基础上编制重点区域图则作为审批依据。编制重点区域图则的各类项目,应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主要出入口、停车泊位等基本控制内容,可根据项目类型补充明确其他控制条件,具体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9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解读人、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张小华(局长)

咨询电话:0577-6758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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