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29002541329B/2026-7495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6-03
  • 统一编号:

[图文解读]关于《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耕地是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为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结合泰顺县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一问一答 ”

1、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主体有哪些?

答: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2、哪些单位或个人需要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答: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若无条件开垦出与占用耕地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则需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县政府代为组织开垦。

3、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要注意什么?

答: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用地主体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足额缴纳。

4、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缴纳标准分别有哪些?费用又是多少?

答:1.耕地开垦费

根据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

一类(2–4等):72元/平方米;

二类(5–7等):64元/平方米;

三类(8–10等):56元/平方米;

四类(11–13等):40元/平方米。

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2.补充耕地资金

一般标准: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按375元/平方米执行。

特殊情形:使用2025年1月1日以前购入的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可参照国办发〔2018〕16号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5、哪些情况可免缴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依法利用集体或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复耕总面积的;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

其他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收缴的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用于哪些方面?

答: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只能用于规定的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新旧政策差异

1.调整耕地开垦费。原耕地开垦费以地理区域为划分标准,我县为40元/平方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规定调整后,耕地开垦费根据耕地质量等别划分。

2.新增补充耕地资金。明确补充耕地资金按照37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使用 2025年1月1日以前购入的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可参照国办发〔2018〕16号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四、关键词解释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

多田套合:以耕地为基底,通过“直接认定一批、新增建设一批、整治提升一批”,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与高标准农田的双向奔赴和空间布局的合二为一,并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精”原则,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全部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范围内,形成“农用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层层套合的“金字塔”型农用地保护利用空间新格局。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6月30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张小华(局长)

咨询电话:0577-6756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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