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规划、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浙江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规范标准,结合本县实际,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编制了《泰顺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初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10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箱、信函等形式向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
联系人:董直统
联系电话:0577-67616099
电子邮箱:tsxzfj@163.com
联系地址:泰顺县罗阳镇廊桥大道76号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8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规划、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浙江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规范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投影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设施: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包括店招招牌、单位名称标识及建筑物名称标识。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环保、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工作原则,同步统筹市容景观、公共安全、群众生活、生态环境多重需求。
第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具体范围以泰顺县人民政府公告为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包括施工工地围墙(围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格、尺寸管控及市容风貌规范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施工工地围墙(围挡)本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与城乡风貌管控相关衔接工作。
县文明办负责全县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内容审核与监督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和公共交通工具车身等交通领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县水利局负责河道、水域、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查、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户外广告设施内容和招牌设施涉及广告的内容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联合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县医疗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形成相关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风貌管控的衔接,落实规划管控要求;做好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日常巡查管理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协同监管工作。
第六条 鼓励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发挥政府与企业间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对会员开展培训,提供技术支撑,引导会员规范开展设施设置、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设置规范
第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泰顺县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等要求,匹配城镇区域功能定位,做到布局科学、设置规范,兼顾城市整体容貌美观与设施结构安全。
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修改、调整,确需调整或定期修订的,应当严格按照原编制、报批程序重新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发布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和地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发布有损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等导致公众不适、社会反感、易引发负面舆情的低俗内容。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规划要求;
(二)按照审批核定的地点、载体、数量、规格、结构、安全标准、有效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动;
(三)经审批的户外广告设施在右下方或高杆设施杆体醒目位置标明设置许可证号、设置单位名称、许可有效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四)设施体量、造型、色调、风格等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五)不得利用建(构)筑物屋顶设置;
(六)不得利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道路以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等交通安全设施;
(七)不得跨越城市道路、公路或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
(八)不得利用危房设置,或者利用无法保证安全的玻璃幕墙等建筑物外立面设置;
(九)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招牌设施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建(构)筑物屋顶设置;
(二)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逃生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不得利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道路以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等交通安全设施;
(四)不得危及招牌设置载体安全;
(五)设施体量、造型、色调、风格等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六)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或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电磁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依法依规发布公益广告。
应急防汛防台、公共卫生等特殊时期,户外大屏、围挡广告应当优先无偿推送官方预警宣传信息。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范围内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定;
设置于高层民用建筑外立面的户外广告设施,严格遵守《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防火、结构约束条款。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当与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所有权人签订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载体使用合同,依法取得设施载体使用权。
第十五条 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各类国有产权性质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按照《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要求,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设置广告的使用权。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
建设城市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举办文艺演出、展会、商品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依法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许可。活动配套的其他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且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除清理。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书面申请及全套申报材料;
(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缺失、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三)受理后组织现场实地核查,核查意见作为许可审查重要依据;
(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材料、现场核查意见依法审查,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公益广告的设置审批,参照中共泰顺县委宣传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公益广告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文明办〔2020〕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人办理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具体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内容为准):
(一)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授权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合法权属文件;
(八)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位置图;
(九)相应资质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彩色广告正立面设计图和设计施工图(注: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图纸盖有设计出图章);
(十)广告彩色效果图;
(十一)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责任书;
(十二)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现状照片;
(十四)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内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责任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案提交效果图、尺寸资料应当与实际建成设施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结构、效果图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设置人需要延续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设置人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该许可自动失效。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查延续申请,并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设置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提供有安全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有效期内安全检测报告。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依据有效期内安全检测报告确定许可期限。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审批、无禁设情形且符合规划的存量大型户外广告,可使用至许可到期;期满需续设的重新办理许可;不符合规划的到期应当予以拆除。
第二十三条 设置临时城市非大型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前十个工作日内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第十九条所列材料完成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征用户外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设置人的户外广告设施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相关受益方应对户外广告设施予以适当补偿。
第四章 设施安全维护
第二十五条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结构安全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维护管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台账记录和管理;
(二)在极端天气前后及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三)在设置期限内,每年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
(四)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或拆除。
第二十七条 设置人使用LED屏等电子显示的户外广告设施,要强化使用管理,加强网络安全防范。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拆除清理;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 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不再经营使用户外广告设施或招牌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设置人依法履行设施拆除、安全管护责任,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
设置人、使用人、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未明确管理责任,发生倒塌、坠落等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从设施设置之日开始,应当每年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有效期内安全检测报告。本办法出台前已设置的设施,应当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安全检测。设置人应当在设施安全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提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间自行拆除:
(一)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被撤销、撤回以及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在被撤销、撤回以及因其他原因被注销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二)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临时性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或者更新改造,消除安全隐患。逾期未拆除、也未开展更新改造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依法实施代履行,拆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城市大型户外广告“一设施一档”动态管理,每年全覆盖开展安全检查;对设施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畅通12345热线等公众举报渠道,收到投诉后限时核查处置并反馈举报人。
第三十四条 乡镇落实属地网格化巡查管理,发现违规情形及时劝导、移送执法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行城市化管理以外的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由镇(乡)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规划、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浙江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规范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梳理我县管理现状与突出问题,借鉴外地经验,完成文稿初稿。书面征求县相关部门、乡镇意见,对部门职责、许可备案、安全管理、存量设施处置等内容修改完善,形成本次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分为总则、设置规范、许可与备案管理、设施安全维护、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明确适用范围,界定户外广告、大型户外广告、招牌设施概念;划分各职能部门、乡镇监管职责;引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
(二)设置规范。明确广告招牌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要求;规范发布内容;列明禁止设置情形;对历史文化保护区域、高层建筑、电子屏光源噪声作出管控;明确国有载体商业广告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取得;规定应急时期公益预警信息发布义务。
(三)许可与备案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大型户外广告实施行政许可,明确许可流程、申报材料、变更延续要求;非大型户外广告、招牌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临时广告管理规则,对存量合法广告设置过渡处置规则;规定突发事件设施征用及补偿。
(四)设施安全维护。压实设置人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设计施工资质、隐患排查、年度安全检测要求;对设施破损残缺要求及时维修清理;明确经营歇业搬迁应当自行拆除;细化设施到期、撤销、达到设计年限的拆除要求,逾期依法实施代履行。
(五)监督管理。落实大型户外广告 “一设施一档”,开展年度全覆盖安全检查;依托 12345 受理群众投诉;落实乡镇属地网格化巡查,构建协同监管机制。
(六)附则。明确违法行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处罚;城市化管理以外区域由乡镇参照执行;规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