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泰顺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6-09-17 来源: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信息发布员 字体:[ 大 中 小 ]

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泰顺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修订)》。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9月29日前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书面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反馈至泰顺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管理站。

联系人:汤婷婷

电话:0577-67561997

地址:泰顺县泰庆南路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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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17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依法取得的所有收入和依法支出的所有支出均在集体资金管理范畴。村集体的资金收入,包括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发包、租赁、投资、合资合作、处置等取得的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资金;征地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的“一事一议”资金;其他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

(二)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机器、设备、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他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村集体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和村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含耕地、园地、林地、宅基地等)、森林、山岭、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应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则。充分体现农村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会计管理指导和资金监管;县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乡镇履行属地监管直接责任,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重大决策审查审核、选人用人、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服务等责任;村级组织承担“三资”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核算,农村财务以及档案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各村集体与代理服务中心签订“三资”与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实行委托代理。乡镇代理服务中心确需再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代理机构开展记账业务的,应当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对受委托会计代理机构开展业务指导与监督。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配备报账员,负责货币资金、票据、原始凭证等日常管理。村级报账员聘用程序和报酬待遇按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管理制度执行,日常工作接受乡镇监督。

三、集体资金管理

(一)集体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需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定期盘点各类资产,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确因贷款还款、征地补偿等特殊情况需增设一般账户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在不改变原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探索将组级资金纳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管理、分组核算。

(三)全面推行非现金结算。村级财务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或“村务卡”结算,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按有关规定由村集体银行账户直达受益人账户。建设项目资金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由村集体银行账户直达施工单位账户。严格执行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制度,银行预留印鉴由代理服务中心和报账员分别保管。

(四)健全财务审批制度,实行联审联签。一切财务支出需取得或者填制合法原始凭证,经经手人注明用途、证明人证实、审核人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核盖章后方可报账。原则上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和监事长(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签;“一肩挑”的,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副理事长参与联签,未设副主任、副理事长的,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其他班子成员参与联签。财务处理流程一般按照“经手人签名注明用途—证明人证实—审核人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盖章—报账员审查收付款并报账—代理会计审核记账”的程序办理。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及时清收债权、清理债务,建立到期租金及时清收机制,完善租金清收预警模型。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报乡镇审核或备案;乡镇应当对举债的必要性、偿债来源、风险进行审查。

(六)征地补偿费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建立征地补偿费管理台账。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方案,需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收支情况及时向成员公布,接受监督。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

(七)加强报账和账务管理。各村应按月报账,每次报账应填制报账员结报单,结报单余额与日记账余额相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实行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

四、集体资产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第一季度要对上一年的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并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系统进行数据更新。通过每年定期清查村集体的各种资产,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行效益情况,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厘清集体资产、负债、权益情况。资产清查由各乡镇牵头,村集体清产核资小组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村集体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乡镇备案。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托“浙农经管”系统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列为固定资产管理;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列为固定资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应依法计提折旧,保证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发包租赁、入股转让、报废报损、投资经营等方式处置集体资产的,须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制定处置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集体资产价值由成员(代表)大会认定;涉及大宗资产产权转移、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原则上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达到单宗合同年平均交易额5万及以上的集体资产流转,要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须秉持审慎稳健原则,符合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投资前应组织项目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接受乡镇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开展乡村运营,通过出租、转让、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经营性资产。完善公益性资产长效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责任人、经费和标准。村干部在村属企业兼职的,原则上不得兼职取酬。

五、集体资源管理

(一)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支持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标项目应提前公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备案。达到单宗合同年平均交易额5万及以上的集体资源流转,要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二)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应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发包租赁收入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三)集体资源资产的承包(承租)方对承包(承租)资源资产进行转包(转租)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

六、经济合同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发包、出租、出让、入股、采购、服务、建设、处置等经济活动,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订立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坚持平等公正,通过市场定价机制确定合同标的价格。

(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要素完备、内容清晰,可以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一般应载明:当事人名称(姓名)、住所;合同标的及其数量、质量;价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期满收回标的物;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应明确位置四至、面积等信息,约定地上新建建筑的归属以及征收征用补偿款项的分配;涉及家庭承包经营的,还应包括参与承包经营的家庭成员信息。

(三)合同履行期限根据标的物分类确定。集体经营性固定资产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确有必要经民主决策程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资源性资产承包合同期限,应有利于承包方生产经营,依法合理确定。法律法规对合同期限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订立合同实行民主决策,涉及村级重大事项的合同,应落实“五议两公开”要求。乡镇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合同签订示范性流程。

(五)推行合同合法性审查前置。标的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以及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应在发布招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前,组织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力量开展合法性审查,或者向乡镇申请提供合法性审查服务,结合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乡镇合法性审查机构提供审查服务,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六)书面合同签订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应加盖骑缝章或者逐页签名。合同一般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送代理服务中心一份。对标的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可以办理公证。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应通过“浙农经管”系统上传合同资料,依法接受监督。合同原始资料应即时归档、装订成册,做到一份合同一份档案,因情况变化产生的补充协议、调解书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并上传系统。建立经济合同动态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日常跟踪与到期管理;合同到期前30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提出续签、重新发包或收回的方案;合同款项到期前15日,应向承租方发送催缴通知,款项到期后仍未入账的,锁定该合同关联的后续流程,并记入村级“三资”管理信用档案。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监督对方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源资产,跟踪掌握投资入股项目情况,防止集体“三资”挪作他用。合同价款原则上至少一年一收,承包(租赁)期限较长的,应协商确定价格动态调整(递增)条款。合同收益应及时登记入账,纳入村级财务重点公开内容。发生合同变更、解除事项的,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承包(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七、村级劳务用工管理

(一)村级劳务用工一般指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庄公共事务管理、公益事业建设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按日或者按时计价的临时性用工,包括生产经营、精神文明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治安调解、卫生防疫、防灾减灾等类型。

(二)乡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普通用工、技术用工等分别核定辖区内村级劳务用工日工资指导价和最高限价。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的原则,结合本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劳动力市场行情,每年分类拟订村级劳务用工工资标准,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公示,并报乡镇备案。用工工资标准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随意调整。

(三)村级劳务用工应明确用工事项、时间、人数、类型、预算金额等内容。单次派工金额较大的,应由村务联席会议形成用工决议。突发事件或者突击性任务等应急情况用工,可以事后补办用工手续,事后补办用工手续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务公开栏、“浙农经管”(“三资”智管)系统、微信群等方式发布用工公告,根据报名情况建立和动态维护务工库。派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派,也可以采用抽签、轮流派工等方式,可以优先选派有劳动能力且个人有意愿的低收入农户。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劳务用工考勤管理,实时、准确记录出勤人员、用工时间、工作内容、完成情况等信息,考勤登记经用工对象签字确认,分类填制汇总用工工资发放清单,作为入账支付凭证。

(六)村级劳务用工工资标准及费用明细实行专项公开。劳务用工费实行“一月一结”,结算时须附考勤记录和工作量验收单。

(七)村级劳务用工结算应附件齐全、手续完备、票据规范。乡镇代理服务机构应严格审核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村级劳务用工费不得代领,原则上应通过村集体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村级劳务用工支出不论是否当月支付,均应通过“应付劳务费”科目核算,根据人员从事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计入生产成本(劳务成本)、公益支出、经营支出或者其他支出。

八、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一)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标准从严,公开透明、管理规范”的原则,严格控制在村干部报酬、交通差旅费、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费、报刊费、会务费、通讯费、培训费、日常办公费等范围内,把有限资金更好地用于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

(二)规范村干部报酬发放。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理事长)、村委会副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等由县财政统一发放基本报酬的人员,不得再领取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的额外误工补贴。其他村干部的误工报酬在县财政原有补助基础上,按照行政村户籍人口规模实行分类限额管理。

(三)严格报酬发放程序。发放前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具体方案、人员名单和发放金额通过村务公开栏公示,附详细误工事由清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连同会议记录提交乡镇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方可发放。村干部误工补贴总额应在当年末或者次年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规范交通差旅费报销。村干部因公出差实行事前审批,一月内结算、一程一报,报销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具体事由并附审批单、正规票据。因公外出交通费、伙食补贴、住宿费等开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县内不得报销住宿费。除森林防火、抗洪救灾等特殊情况外,因公外出不得包车或者租用车辆。

(五)规范村级招待费使用。招待费主要用于村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发展村级经济等商务性接待。村级招待费实行限额控制、专项核算,按上年度村集体经营性收益的8%以内控制,村级无集体收入的原则上实行零开支,年初由乡镇结合上年基数提出各村控制总额,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严格执行村级非经营性业务招待零开支制度。

(六)规范外出学习考察管理。实行计划控制和报告审批制度,外出学习考察应事先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外出前一周填写审批表报乡镇纪委审核和乡镇党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学习考察结束后,相关费用连同审批表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销入账。上年度无新增经营性收入的村不得组织外出活动。

(七)规范报刊订阅。全面落实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除规定必须订阅的党报党刊等报刊外,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超限额部分由承办人自理。任何部门和单位向村级组织征订报刊应坚持自愿原则。

(八)规范会议活动管理。村级组织召开的日常会议原则上不安排用餐或者支付补贴;换届选举会议、成员(代表)大会等重大会议,可以根据集体收入情况按实际参加人数列支误工补贴,确需安排用餐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误工补贴标准。村集体一般不得组织各类庆祝庆典活动,确需组织的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纪委审核、乡镇党委审批。各级各单位在村召开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的会务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会议费支出结报时须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与人员签到册等资料。

(九)规范办公经费管理。村级办公经费包括水电费、打印费、办公用品费、账册费、宣传费等,实行限额使用,确需增加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审核。添置办公用品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许可从严控制。

九、收益分配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严格按照“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公积公益金(建议提取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30%)、然后向成员分配收益、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结合当年收益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比例、金额等,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乡镇备案。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成员,作为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建立成员名册和份额(股份)登记簿。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准确核算年度经营收益,集体收益使用情况应纳入村级财务重点公开内容。

十、财务公开与审计监督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财务情况向成员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布。财务公开内容应包括各项收支、资产资源变动、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合同履约、劳务用工、非生产性开支等,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开,接受成员监督。日常收支应在次月20日前公开,重大事项随时公开,鼓励通过“浙农经管”系统、“三务公开”平台、村务公开栏等线上线下渠道同步公开,线上线下公开内容保持一致,并留存公开凭证。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县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对所辖村级组织原则上一届内审计不少于2次;发生重大信访事项和村主职干部离任的,必须审计。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监事会(监事)应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必要时可以组织内部审计并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向强村公司延伸,将村集体经济控股的强村公司纳入“三资”监督范围和集体经济审计范围。

十一、数字化管理与“三电一码”应用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托“浙农经管”系统(“三资”智管),推进“三资”管理数字化、规范化,做到资金收支、资产资源、经济合同、劳务用工、财务公开等业务全程线上办理、实时监管。

(二)全面推进“三电一码”治理改革应用,推广使用电子票据、电子合同、电子印章和资产“浙农码”等功能场景。

1.电子票据。全面使用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电子),统一收据在“浙农经管”系统中申领使用,实现收款申请、在线开票、自动入账、核销查验全流程电子化,杜绝虚假票据、账外收入。完善银行转账收款机制,鼓励推广“扫码收款”。

2.电子合同。推行村级经济合同电子化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资源发包、资产租赁等各类经济合同,应通过“浙农经管”系统规范发起,实现线上起草、合法性审查、电子签章、履约跟踪、到期预警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3.电子印章。依托“浙农经管”系统电子印章管理模块,将村级各类关键印章纳入智能化管控,实行分级授权、用印审批、线上备案,实现全程留痕可溯。

4.资产“浙农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本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林地、水域等资源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录入“浙农经管”系统资源卡片模块,实行动态管理。每一处集体资产均赋予唯一数字身份,其新增、报废、出租、转让等变动信息实时更新。当月发生变动的,应在本月结账前更新资产卡片信息。

(三)乡镇应定期对辖区内“浙农经管”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使用数字化管理工具。

十二、负面清单

(一)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由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立即纠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中,发现违纪违规线索或失职失责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多头开户”、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出借、出租银行账户,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益,虚列支出使用、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者以借款、垫资、合作经营等名义长期拖欠或者变相占用集体资金;

2.以虚列项目、虚增价格、虚假合同等方式虚增收入,将征地补偿资金、项目资金、借入资金等计入经营性收入;

3.在集体资产清查中瞒报、漏报,低价处置、无偿占用或者通过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占用村集体房屋、设施设备等集体资产,或者以集体资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4.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者擅自截留、扣缴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

5.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违规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6.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费用;

7.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8.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

9.违法违规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或者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工作中监督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放任不管;

10.在非生产性开支中公款购买烟酒、土特产等礼品,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用公款相互宴请,借外出学习考察名义变相公款旅游,订阅“人情报”“关系报”;

11.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发放补贴福利和干部报酬,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将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12.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其近亲属担任报账员;

13.其他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行为。

(二)以下人员不得领取村级劳务用工费:党员参加党建活动、学习教育的;劳务用工费已由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支付的;已领取固定报酬、补贴的人员从事本职范围内工作的;其他相关规定明确不得领取的。禁止虚列项目、多申报用工等弄虚作假行为;不得无正当理由高频派遣村干部直系亲属;杜绝就同一用工事项在相同时间段内重复领取劳务用工费;劳务用工费发放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附 则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生效的经济合同,继续按原合同履行;本办法实施后新签订合同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结合我县实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泰顺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县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集体资产规模持续增长,“三资”管理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与此同时,上级政策法规也发生了重要变化:一是202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施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和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二是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分别修订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财务和会计规范需要贯彻落实。此外,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意见》,在组级资金管理、数字化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新部署。

从我县实际情况看,近年来通过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发现,部分村在“三资”管理中仍存在民主决策执行不够有力、资金使用不够规范、资产资源处置程序不够透明等问题。为有效衔接上位法、贯彻落实上级新规、堵塞制度漏洞、固化整治成果,亟须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推动“三资”管理从“集中整治”向“常态监管”“长效治理”转变。

二、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2.《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

5.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省、市相关文件。

三、起草过程

1.研究部署阶段:根据省、市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成果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启动《办法》修订工作。

2.起草初稿阶段:在对标上级最新政策法规基础上,系统梳理我县“三资”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参考周边县区成熟的管理经验,逐条研究修订,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十三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农村集体“三资”的定义和范围,确立了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的监管原则。

(二)管理职责。明确了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乡镇及村级组织在“三资”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强化了乡镇属地监管直接责任和村级主体责任,并对“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设置和职能作出规定。

(三)集体资金管理。完善了资金收入管理、账户管理、非现金结算、财务审批联审联签、债权债务管理、征地补偿费管理等制度,明确了财务审批程序和联签要求。

(四)集体资产管理。建立了资产清查、固定资产台账、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管理等制度,要求经营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鼓励盘活经营性资产。

(五)集体资源管理。规范了集体资源承包租赁程序,明确达到单宗合同年平均交易额5万元及以上的集体资源流转须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六)经济合同管理。建立了合同订立、合法性审查前置、合同备案归档、合同履约跟踪等全流程管理制度,推行合同电子化管理。

(七)村级劳务用工管理。规范了劳务用工范围、工资标准确定、派工管理、考勤结算等程序,实行“一月一结”和转账支付。

(八)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对村干部报酬、交通差旅费、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报刊订阅、会议活动、办公经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实行限额控制和专项管理。

(九)收益分配管理。明确了可分配收益的分配顺序,要求提取不低于30%的公积公益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可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成员。

(十)财务公开与审计监督。建立了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明确村级组织一届内审计不少于2次,发生重大信访事项和村主职干部离任的必须审计。

(十一)数字化管理与“三电一码”应用。依托“浙农经管”系统推进“三资”管理数字化,全面推广电子票据、电子合同、电子印章和资产“浙农码”应用,实现业务全程线上办理、实时监管。

(十二)负面清单。列明了13类违反“三资”管理规定的具体行为及相应责任追究措施,并对不得领取劳务用工费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十三)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五、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1.关于与上位法的衔接:修订后的《办法》全面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确保内容合法合规。

2.关于数字化管理创新:结合省农业农村厅最新部署,将“三电一码”(电子票据、电子合同、电子印章、资产浙农码)治理改革纳入制度规范,推动“三资”管理从“管住账本”向“管住每一笔收支、每一处资产、每一份资源”升级。

3.关于负面清单制度:梳理近年来专项整治和审计监督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形成13类负面清单,为“三资”管理划清红线、明确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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