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预〔2015〕9号)及《泰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5〕10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紧部署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是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妥善应对复杂经济形势和下行压力的必要措施,对于我县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深刻领会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国务院、财政部、省财政厅文件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精神,抓紧部署,确定当前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限,明确工作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将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抓实抓好。
二、密切配合,全面开展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下达本级财政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改进管理方式,确保预算尽快执行。积极盘活存量,加强结余结转资金执行管理。严格按照国办发〔2014〕70号、财预〔2015〕15号、浙财预〔2015〕9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和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交回工作有关规定,压缩暂付款规模,严格控制新增借垫款。
(一)做好往来款项清理。各单位往来款项要做一次全面清理,摸清应付款项和应收款项的情况,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尤其是已经实际形成以应收款项挂账的费用支出。
(二) 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县级预算单位除了保留基本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其他规定的账户外,其余的单位银行账户一律撤销;各乡镇要做好财政专户和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工作,撤销重复或多头开户及不符合规定开设的账户。预算单位将所有财政资金均通过预算指标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禁止财政资金向单位实有账户拨付,逐步完善银行账户和财政资金的管理。
(三)加强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规定,预算尚未分配到乡镇和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2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乡镇和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结余资金,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2年内使用完毕。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以前年度形成的部门结余资金和滞留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中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历年滚存结余资金,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本级财政安排的项目结转资金比照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处理。从2015年度开始,本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除因政策处理原因未开工、已开工未完工的项目等情况外,由财政收回不再结转下年。
各单位要加大结转资金执行力度,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对已分配到乡镇、部门,未超过2年,确实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经县财政和相关部门批准后,可按规定调整用于本乡镇、部门其他项目。收回资金的项目在以后年度确需继续实施的,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以后年度收回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比照上述方式办理。
三、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收回程序
(一)各乡镇、部门对截止2015年9月30日的专项结转资金(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指标结转资金)进行清理,县直部门还要对往来款、以前年度形成的部门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并在10月15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县财政局。
(二)已拨付到县直各部门基本户的资金和各乡镇2012年度(含)以前的专项结转资金,在2015年10月13日前上缴县财政专户。
(三)各乡镇、部门在2015年10月15日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新的资金使用要求,未提出的视同无资金需求。
(四)县财政部门对各乡镇、部门提出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2015年11月15日前,按照合理、合法的原则重新安排支出。
(五)本次县财政统筹的资金在优先安排原单位支出要求后,2015年11月底前全部重新安排用于政策性增资等刚性支出。
(六)以后年度,县财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完成存量资金的盘活工作。
附件:1. 往来款项统计表
2.结转结余资金统计表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