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19 09:49:00 浏览次数: 来源: 县府及县府办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县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5〕27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16〕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原则和方式
  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以前入伍、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执行;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相关安置规定执行。
  (一)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主就业。
  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考试成绩、部队表现等情况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尽可能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并在接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置任务,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二)认真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除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对象外,其他实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律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做好安置工作。一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妥善安排其复学,并享受继续完成学业的相关待遇。二是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三是退伍后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四是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五是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社区工作人员考试,引导各类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就业。六是要认真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办理工作。县安置部门应于2016年8月30日  前,完成2015年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工作。
  (三)大力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按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以上政策标准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政策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满为止。
  (四)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县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政策宣传,提高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自愿报名参训率、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定岗  培训、校企合作培训,帮助退役士兵提高就业能力。
  三、接收单位职责和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认真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县政府统一下达。
  (一)凡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各用人单位,要落实好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报证其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好符合政策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三)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四)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由政策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用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录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挖掘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更多就业岗位。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标准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退役金的基础上,地方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并实行动态调整。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按原渠道纳入县财政预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实行城乡一体化,具体标准为:
  (一)退役义务兵(含因部队精减提前退役者)。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25000元。
  (二)退役士官。服役满5年的复员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28500元;服役满8年的复员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32000;复员士官未服满一期规定年限,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退役义务兵标准执行;复员士官未服满二期规定年限,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一期复员士官标准执行。因部队精减整编等军队建设需要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第一、二期复员士官,每提前一年递减3000元。
  (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已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其一次经济补助金标准为:服役满12年的,为12万元,12年以上的每年增发1万元,未满服役期12年因组织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以12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减1万元。
  (四)进藏高原兵、其他高原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军分区关于规范义务兵优待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08〕84号)规定执行。
  五、退役士兵档案管理
    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城乡退役士兵(含不符合安置条件和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县人武部管理,党团组织关系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乡)党团组织接收接转管理。接收退役士兵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同时接收退役士兵的组织关系和档案。
  六、安置工作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密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维护法规政策的严肃性,确保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不能完成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参加本年度县级以上的先进评比;对完成接收安置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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