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17〕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武装部,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防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征兵工作任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93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军分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征兵宣传教育
(一)完善宣传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兵宣传教育工作,构建拓展县、乡镇、村居(社区)三级宣传网络,建立健全宣传、教育、民政、兵役机关等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把征兵工作宣传作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计划;纳入学生军训、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纳入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初中和小学的国防教育课程;纳入中学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每年6月份为全县“征兵宣传月”,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兵役机关要集中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拓展宣传渠道。要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属地宣传资源,以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青少年学生、适龄青年及其家长作为重点对象,广泛开展以征兵工作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征兵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年度征兵工作期间,宣传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介开辟征兵工作专栏,及时报道征兵工作最新动态,刊(播)出征兵公益广告、征兵宣传标语和专题宣传片;政府网、人才网和校园网要及时发布征兵工作信息、工作流程和最新政策法规,设置“全国征兵网”跳转链接;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要主动推送和播发征兵公益广告。各类学校要普遍开展“军人荣誉墙”建设,并纳入国防教育考评体系。
(三)营造征兵氛围。相关职能部门要为入伍青年家庭发放“光荣之家”牌匾,报送立功喜报,积极倡导“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好风气。每年组织一次专武干部到辖区每个适龄大学生家里走访活动,宣传发动到位。“八一”建军节前后,在县广播电视台、报纸上设立“八一光荣榜”,公布上一年度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泰顺籍现役官兵名单。每逢“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要组织走访慰问现役士兵和困难退役士兵家庭。
二、进一步完善征兵优抚政策
(四)优惠招考录用政策。向社会招考乡镇(街道)专职人武干部等岗位时,根据省有关规定和岗位实际需求情况,重点面向全日制大学毕业生或退役后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招考。县本级根据当年事业单位招聘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2个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用于招聘录用从泰顺入伍后退役的泰顺籍士兵。公安、综合执法等单位招聘协辅警(协辅人员)时,按不低于10%的比例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均计入工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五)提高艰苦地区优待标准。2016年9月1日以后入伍(下同)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 准的2.5倍发放。到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凡在原总后《关于调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15〕126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地区三类区(含)以上和特类岛屿内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倍发放。入伍后调防至西藏、新疆及艰苦地区三类区(含)以上和特类岛屿连续执行任务3个月以上或累计半年以上的士兵,按照进藏、进疆及艰苦地区三类区(含)以上和特类岛屿服役的义务兵标准享受家庭优待和安置政策。具体享受时间按照实际执行任务时间计算,由所在部队团(含)以上单位出具证明,县级兵役机关审核。
(六)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县本级征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上述大学生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录取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含高校新生),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重点本科和毕业生在对应标准上各增发10%。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具体由县兵役机关会同县教育、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发放。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含)以上文化程度青年被直招为士官的,享受上述同等待遇。
(七)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一年内,可以免费参加一次由县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泰顺籍退役士兵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在温州市范围内选择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当年度未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泰顺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5年内,可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后,到指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凭结业证书向民政部门申请学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
(八)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县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建立专门的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平台,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县级每年组织一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积极拓宽就业渠道。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九)加大军属优待力度。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政财补助;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父母每年享受一次标准为550元的体检补助,所需经费由所在乡镇承担。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属于低保户家庭的,在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每年家庭优待金在对应标准上增发20%。
三、进一步加大依法征兵力度
(十)加大登记检查力度。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办理出国(境)、招工时,应当查验适龄青年《公民兵役证》,凡《公民兵役证》不全或无法出具的,须到户籍所在地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并补办《公民兵役证》。
(十一)加大兵役执法力度。加强兵役执法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查纠违反兵役法规行为。对拒不承担、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者有其他妨碍兵役工作行为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拒绝或逃服兵役的公民,县人民政府将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2年内不得招录为国有企事业职工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征兵组织领导
(十二)健全组织机构。县政府设立征兵工作办公室,人员组成以兵役机关为主,县监察、宣传、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征兵期间,县征兵办将落实兵役机关、教育、公安、卫生计生部门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兵役机关,建立日常办公和培训考核制度,确保征兵工作开展。
(十三)强化目标责任。年度征兵工作纳入党管武装重要内容和各级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征兵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为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抓落实。对未完成年度征兵任务或出现责任退兵或退兵较多的单位,在党管武装考核和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征兵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否造成后果,调离征兵岗位,再由所在单位依规予以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责任退兵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县征兵办。涉及地方征兵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线索要及时移交地方纪检部门。
(十四)落实经费保障。按照属地保障原则,把征兵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从2016年开始,县政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辖区内大学生征集工作。
本意见同《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军分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46号)文件同步施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泰顺县人民武装部
2017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