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食品安全舆情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妥善处置新形势下食品安全舆情,正确引导舆论,建立我县食品安全舆情处置管理工作新常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食安办、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 10 部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7〕23 号)、国务院食安办《食品安全舆情处置指导意见(试行)》(食安办〔2011〕7 号)、 省食安办《浙江省食品安全舆情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浙食安办应 〔2013〕 13 号)、《温州市食品安全舆情处置管理办法 (试行)》( 温食安委办〔2017〕14 号)、《中共泰顺县委办公室、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信息报送工作机制的通知》(泰委办发〔2016〕6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指导全县范围县、乡(镇)两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食品安全舆情,指媒体(包括网络)报道或反映的、可能或已经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舆情处置遵循保障公众安全、控制食品风险、公开透明科学和及时有效规范原则。
第四条 根据食品安全舆情内容的紧急性和严重性,分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重大舆情包括本县或县外发生的,直接影响我县食品安全的信息;国家级、省级媒体、市级、县级主要媒体曝光,地方论坛首页曝光,或微博、微信公众号阅读量较高或朋友圈转发较多的舆情,或其他重要媒体曝光涉及我县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一般舆情包括长期普遍存在的潜在食品安全问题;仅涉及一个乡(镇)管辖范围,或本县的或县外发生的,对我县食品安全影响较小的信息; 除重大舆情外的其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按照食品安全舆情敏感程度、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重大舆情信息可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警示级别。
1、蓝色警示信息,是指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监管部门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形成舆论热点的涉及泰顺的食品安全舆情信息,以及国家、省、市食安办或有关部门判定为蓝色预警的涉及泰顺舆情信息。
2、黄色警示信息,是指涉及范围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涉及泰顺的食品安全舆情信息,以及国家、省、市食安办或有关部门判定为黄色预警的涉及泰顺舆情信息。
3、橙色警示信息,是指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传播迅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涉及泰顺全县的食品安全舆情信息,以及国家、省、市食安办或有关部门判定为橙色预警的涉及泰顺舆情信息。
4、红色警示信息,是指涉及范围极广,传播速度极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涉及泰顺全县或影响泰顺县外的食品安全舆情信息,以及国家、省、市食安办或有关部门判定为红色预警的涉及泰顺舆情信息。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食品安全舆情处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属地处置管理责任机制。各乡镇食安办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舆情进行监测,同级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食安办和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要落实食品安全舆情处置管理机构和人员,完善工作制度,积极主动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工作,及时捕捉、收集、整理食品安全舆情动向,分析研判、梳理汇总,并根据内容需要及时通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安办。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应急舆情处置专家咨询组织, 科学分析研判舆情,及时对信息发布的时机、形式、主体、内容口径以及正确引导舆情的措施提出建议。
第八条 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应包括舆情发生第一时间的处置方案拟定,相关责任分解和具体处置工作落实等内容。重大舆情需进一步做好动态进展公布、及时引导舆论、后期整改督查和处置总结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针对单个环节或部门业务的舆情信息,由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归属归口处理,涉及多环节多部门的食品安全舆情信息,由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处置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应立即制定处置方案,落实处置工作。重大舆情处置结果需根据需要及时向上级食安办和相关上级部门汇报。
第十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规范信息发布。相关发布信息有涉及其他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反馈意见的部门应当在 12 小时内回复,需要协商或者专家论证的,可在 24 小时内回复。
第十一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与新闻媒体沟通,妥善做好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工作,一般情况下,在重大食品安全舆情出现后应在 24 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 需要部门协商或者专家论证的应在 48 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并根据工作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第十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 组织制定本辖区或本系统的食品安全舆情处置管理办法,完善本辖区或本系统的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机制,相关工作纳入各地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统一编号,连同处置相关资料一并归档。各乡镇食安办、各部门之间通报食品安全舆情情况,应填写《抄告单》,收到《抄告单》的单位,应在办结后 48 小时内书面反馈;经审查,抄告单内容与本部门职能工作无关或涉及更多职能部门的,应即时向抄告单位反馈,提出办理建议。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舆情处置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后果,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的;
(二)互相推诿、延误舆情处置的;
(三)发现重要舆情未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的;
(四)未执行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在食品安全舆情处置管理工作中, 要认真贯彻执行食安办〔2017〕23 号文件规定,同步抓好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和谣言防控治理“两手抓”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舆情信息、谣言内容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其他可能对经济社会大局稳定造成重要影响的紧急情况,本身较为敏感、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事件,可能引发较大突发事件的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情况等,应严格按照泰委办发〔2016〕6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泰顺县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