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公布泰顺县司法局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包括基本概况、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收费及减免情况、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共6个部分。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泰顺县司法局办公室(地址:泰顺县北大街132号,邮编:325500,电话:0577-59280967)
一、基本概况
2017年,县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逐步加大司法行政公开力度,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在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情况下,促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2017年,我局调整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负责人员。健全完善《泰顺县司法局党务政务公开制度》、《泰顺县司法局保密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内容、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对需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及本局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实行专人审核。实行司法行政新闻发言人制度,明确新闻发言人和发言人助理,促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发展。
二是加大公开力度,司法行政公开工作取得新突破。2017年,我局单位网站——廊桥法治网关停,并入泰顺县政府网站,根据新的内容结构体系,对原有公开信息进行了整理,在网站上进行发布,对新产生的信息,及时上传公开发布。同时,将公众微信号“泰顺普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阵地,扎实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尤其注重单位工作动态和图片信息及时更新,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满足群众的知情权。
三是增强工作实力,信息公开成效逐步提升。加强学习,组织两名干部参加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会,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了解并掌握政务公开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引导全员积极参与政务公开活动。按照《泰顺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认真梳理政府信息公开资料、公开数据、公开内容,编制政务公开目录,确保政务公开规范有序进行。并把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与转变机关作风结合起来,有力促进依法行政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切实提高工作实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主动在泰顺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2016年度部门决算,2017年度部门预算,包括县司法局收支预算总表、财政拨款预算表、“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预算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2017年我局制定文件105份,主动公开18件。微博“泰顺县司法局”、微信“泰顺普法”累计发布政府信息111条,“两微”粉丝7000余人。主要反映我局开展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公证业务、法律援助、刑释解教人员与安置帮教、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等司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务动态、政策法规解释等内容。

(图为“泰顺县司法局”政务公开页面)
(图为“泰顺普法”微信公众号)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
我局按照《条例》及《温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办法》,健全制度,认真落实,努力抓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2017年,1名公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求,已办理完毕。
四、政府信息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7年,县司法局没有发生收费问题。
五、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情况
2017年,我局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主动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没有出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等问题。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
一是公开内容需要进一步深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
二是宣传和引导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尚不完全熟悉,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工作。
三是长效工作机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开信息在更新维护、文件报备、监督约束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改进措施
一是充实公开内容。“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梳理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细化分类、规范表述,特别在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同时,不断拓展业务类、决策类等信息公开内容,使信息公开内容更加符合群众的需求。
二是加大普及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网站、微信等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知晓率。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主动申请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细则,加大落实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密审查机制、年度报告制度、监督和考核机制,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泰顺县司法局
2018年1月11日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7年度)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18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18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105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8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6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95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1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1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8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1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1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1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1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0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2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