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顺县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4 13:59:48 浏览次数: 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

泰 扶〔2019〕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泰顺县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对管理办法有相关建议的,请及时反馈给县扶贫老区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7-67583946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顺县扶贫老区工作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步伐,扎实推进扶贫异地搬迁,促进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市、县《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7〕12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13号)、《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泰扶组〔2019〕3号)和《县财政局 县扶贫办〈关于印发泰顺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农〔2018〕1127号)规定,结合我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扶贫异地搬迁的范围为全县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和整村(含整自然村)搬迁的一般农户,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地区和农户。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扶贫异地搬迁,确保农民“下得来、稳得住、富得起”。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实施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异地搬迁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管理,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负责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扶贫异地搬迁资金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扶贫异地搬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扶贫异地搬迁方案,明确搬迁对象、搬迁规模、搬迁类型、搬迁时间、搬迁方式和安置地点、安置方式等,并将异地搬迁项目报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扶贫异地搬迁须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原则,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建制镇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村庄布局规划等相衔接。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搬迁方式分自然村整村搬迁、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通过自然村整体搬迁方式的,鼓励同步开展旧房拆除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确有保留价值和开发价值的农房要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同等条件下对这类土地综合整治优先立项。

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80%以上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第七条 扶贫异地搬迁安置点应充分听取农户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鼓励农户直接安置到就业机会较多、公共服务较好的县城、中心镇、工业园区等区域。

第八条 安置方式分集中安置、分散安置两种。其中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零星自建两种。积极支持统规统建以公寓房为主的安置小区,鼓励搬迁农民自行购置城镇商品房。

第九条 有条件的乡镇在建设安置小区时,应配套建设适当比例的廉租房(公租房),用于安置没有能力购房或异地搬迁的低收入农户,廉租房(公租房)产权性质为国有;入住廉租房(公租房)且旧房已拆除,并确定不再返回原居住村的低收入农户,可享受扶贫异地搬迁补助资金。  

第十条 每年7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下一年度的低收入农户搬迁人数计划(附件1、附件2)进行登记造册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要及时对列入年度异地搬迁计划的农户进行登记造册汇总,按户建立电子档案,并将有关计划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年初下达年度扶贫异地搬迁计划。异地搬迁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相关乡镇要及时启动扶贫异地搬迁实施计划,按规定做好项目公告公示,指导行政村开展搬迁工作,逐村逐户做好搬迁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要与农户签订异地搬迁等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每年7月底前将实际完成搬迁农户的有关信息(附件3)上报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要及时将实际完成搬迁农户的有关信息录入管理数据库,每年7月底前将当年完成搬迁农户数报省农业农村厅(扶贫办)、省财政厅,作为省补助资金结算依据。

搬迁农户除购买商品房外均需拆除原旧房(有保留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的旧房可收归村集体统一管理),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视作“完成搬迁”:

(一)农户自建的,以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新房建成一层以上;

(二)自行购房的,以签订异地搬迁协议和购房合同为准;  

(三)统建小区集中安置的,以安置小区新房竣工验收同时农户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为准。

第十二条 鼓励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房、统一管理”的模式建设安置小区,并充分考虑搬迁过程中原村庄的文化、产业传承,促进搬迁农民在安置小区和谐融合。

第十三条 安置小区应配套建设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工业和社区服务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安置小区建筑面积的1.5%。

第十四条 各乡镇、村要将扶贫异地搬迁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心镇中心村培育、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农村安全饮用水、农村联网公路、农村电气化、乡村文化体育设施等结合起来,强化规划引导,形成建设合力,提高安置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每年7月底前将下年度实施扶贫异地搬迁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附件4)及选址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报备一份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用于扶贫异地搬迁安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选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上报省市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并下达各乡镇异地搬迁项目实际用地需要。异地搬迁用地计划指标不得挪作他用,优先保证扶贫异地搬迁安置建设用地需要,要将搬迁农户宅基地复垦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宅基地复垦产生的土地指标收益主要用于安置小区建设及搬迁农户补助。

第十六条 扶贫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审批、建设、维护等环节相关规费的收取,参照《关于印发泰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8〕8号)文件执行。鼓励搬迁小区建设主体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实行安置房按揭贷款、信用贷款。

第十七条 扶贫异地搬迁省补助资金实行先搬后补办法。每户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搬迁省补助政策。

第十八条 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省补助为人均15000元。其中直接补助给搬迁农户不少于8400元,其余部分由县统筹用于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本条所称“基础设施”是指异地搬迁安置小区内的道路、水、电、气、生活污水处理、绿化等。

第十九条 对低收入农户搬迁实行差异化补助,从2019年1月起在市级安居圆梦差异化补助的基础上,县级对完成搬迁的低收入农户每户再予以补助30000元。已享受异地搬迁省补助政策的低收入农户,仍可享受搬迁差异化补助。

第二十条 扶贫异地搬迁补助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设置明细科目分年度、分项目核算,同时将报账材料报备一份农业农村局(扶贫办)。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内容、进度、质量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扶贫办〔2018〕34号),做好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的公告公示制度和相关材料的存档,接受群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项目的日常检查、年度的自查和预验收,并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年度自查报告在当年年底前报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县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检查、年度督查和项目验收工作。年度检查总结在当年年底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县级扶贫部门要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录入异地搬迁管理数据库。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及时将扶贫资金分配等信息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

第二十二条 建立扶贫异地搬迁项目进展情况半年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将扶贫异地搬迁的工作进度、资金拨付、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等情况(附件5、附件6)于每年7月底前分别报送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扶贫异地搬迁完成情况作为扶贫资金年度的绩效评价重要内容,列入对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或结合省、市专项审计对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异地搬迁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挪用扶贫异地搬迁土地指标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并收回用地计划指标。在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等检查工作中发现或新闻媒体曝光并存在工作作风、违法违纪等问题的部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2017年度原141个省级扶贫重点村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在2019年底前完成的仍按泰政办〔2014〕13号文件执行。新一轮低收入农户和整自然村搬迁项目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   年  镇(乡)人民政府异地搬迁项目计划表.docx

      2.   年  镇(乡)人民政府计划搬迁农户情况表.docx

      3.   年   镇(乡)人民政府完成异地搬迁农户情况表.docx

      4.    年   镇(乡)人民政府异地搬迁项目建设用地计划表.docx

      5.    年   镇(乡)人民政府异地搬迁工作进展情况表.docx

      6.   年   镇(乡)人民政府异地搬迁小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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