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泰政复〔2019〕2号) |
申请人吴X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泰公(三)不罚决字〔2019〕5000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叶Y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一、叶Y、叶X等多人在未经申请人允许的情况下将申请人一楼的门砸开,闯入申请人卧室将申请人的被子掀起。二、办案民警将纠集众人闯入民宅的行为合理化为纠集众人劝架,令人费解。三、被申请人超出法定办案时间。四、叶Y、叶X等人存在恶意,其纠集众人半夜闯入的行为已超出申请人允许的合理范围,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叶Y、叶X等人进入申请人家中前,与申请人沟通并确认在申请人家中协商双方纠纷,后因双方发生争吵,同行人员怕双方发生打架才进入申请人家中。且叶Y、叶X与申请人本就认识,属于上下村关系。二、本案多名证人长时间在外,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取证工作未能在办案期限内完成,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没有陈述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18年4月6日0时许,叶Y、叶X与吴X事先约定到吴X家处理纠纷。叶Y、叶X到达后,在吴X家敲门、打电话,但吴X没有下楼开门,接着叶Y、叶X在楼下敲门后,便进入吴X家,双方就纠纷发生争吵。与叶Y、叶X一起来的朋友王尤静等人,听到争吵声后也进入吴X家。2018年4月6日,申请人吴X与叶X达成协议,后吴X反悔,要求被申请人受理该案。2018年4月9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2018年5月9日,泰顺县公安局三魁派出所告知申请人,未能在三十日内办结。2018年6月8日,泰顺县公安局三魁派出所作出不能按期结案说明书,并送达申请人。2019年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泰公(三)不罚决字〔2019〕5000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叶Y有非法侵入住宅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告知书、不能按期结案说明书、当事人陈述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叶Y、叶X与吴X事先约定到吴X家处理纠纷,叶Y、叶X到达后,在吴X家敲门、打电话,但吴X没有下楼开门,此情况下叶Y、叶X进入吴X家符合常理,没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故意;而且本案基于民间纠纷引发,为解决纠纷而进入吴X家,叶Y、叶X不应认定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但是,从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到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办案超过延长后的六十日法定期限十个月以上,且不属于“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处罚期限轻微违法,应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泰公(三)不罚决字〔2019〕5000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吴X、第三人叶Y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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