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相关业务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2020-01-09 14:47:38 浏览次数: 来源: 县民政局 字体:[ ]

一、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申请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申报材料:身份证(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人)、《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包含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申请流程: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主评议: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代表组成。

二、特困人员供养:

申请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申请材料:身份证(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人)、《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包含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申请流程: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可观性进行评议。

三、临时救助

申请条件: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申请材料:身份证(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人)、《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包含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申请流程:泰顺县户籍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泰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向登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困难发生在泰顺县的在泰就学学生向学校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泰顺县的其他流动人口向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求助线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运用96345等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新闻媒体等方式,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否则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先行救助,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我县月低保标准的6倍(含),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县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四、高龄津贴

认定条件:凡具有本县户籍,在福利政策规定且健在的高龄老人,均可申报享受高龄津贴补助。享受补助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补助。

1、80-89周岁的老年人,已有享受高龄津贴补助的无需再申请,新增人员按申报程序在每年度的9月份乡镇完成核对,10月份向民政局递交相关申报材料。按年度发放高龄津贴。逾期漏报的且健在的高龄老人,在次年度申报时,可补发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高龄津贴。

2、9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新增申请人员按申请程序,每月20日前向民政局递交相关申报材料,高龄津贴由原按季度发放改为按月发放。已享受高龄津贴补助的无需再申报,自然减员的则高龄津贴于去世的次月停止发放。逾期漏报的且健在的高龄老人,在补报时,可补发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高龄津贴或健康长寿补助费,否则不予以补发高龄津贴或长寿补助费。

申请及受理:

申报程序

各申报人或亲属应认真如实填写申报表,经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调查人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申报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户主及申报人)、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折(卡)的原件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无误后签署盖章,并将申报人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其中乡镇民政办自留一份)、申报表及汇总表(电子版)按规定时间节点送交县民政局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五、儿童福利

认定条件:基本保障对象范围。困境儿童主要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患重病和罕见病的病残儿童。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18年为29096元)的70%确定,由原标准每人每月14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98元;(二)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由原标准每人每月116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58元;(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社会散居孤儿福利保障标准的80%确定,即由原标准每人每月93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87元;(四)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分别按社会散居孤儿福利保障标准的60%和40%确定,由原标准每人每月698元和4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15元和544元;(五)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的基本生活费补贴,分别按社会散居孤儿福利保障标准的30%和20%确定,标准为每人每月408元和272元。

申请及受理:

(一)困境儿童个人或监护人向困境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泰顺县困境儿童信息登记审核表》一式2份。

2、困境儿童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

3、困境儿童近期1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为白底半身、格式为jpg的电子信息相片)2张。

4、困境儿童父母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

5、《泰顺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使用监管协议书》一式2份。

6、困境儿童的存折或市民卡复印件一式两份。

7、村、镇两级关于困境儿童情况调查报告。

8、死亡: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并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原件(核对件)。

9、失联:公安部门出具失联6个月以上的证明。

10、服刑:正在监狱服刑的,出具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11、重残:提供一、二级二代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12、重病:参照泰政发〔2015〕38号文件及泰政办〔2013〕2号文件中特殊病种就医证明。

13、困难家庭儿童:提供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证明及儿童自身重残(一、二级二代残疾证)证明、(三级、四级以上二代智力、精神残疾)证明、重病(参照泰政发〔2015〕38号文件及泰政办〔2013〕2号文件中特殊病种就医)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派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汇总后报县民政局审核,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对象上报国家儿童福利系统进行网上审核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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