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发改价〔2020〕77号
泰顺县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实行院内停车收费的请示》收悉。为规范医院停车管理,缓解患者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县人民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小型汽车停放收费标准
1.停车1小时以内免费(含1小时);
2.停车1小时以上至6小时内为5元/辆(含6小时);
3.停车6小时以上至12小时内10元/辆(含12小时);
4.停车12小时以上至24小时内为15元/辆(含24小时);
5.24小时内最高收费不超过15元/辆,每超过24小时重新计费。
二、下列情形免收停车费
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车辆免收停车费。
三、小型汽车划定范围
小型汽车是指总质量不超过 4.5吨(含)、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不超过9人或车长 6米(不含)以下的汽车,使用蓝底白字的汽车号牌。
四、其他事项
你院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停车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并统一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同时,要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财税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20年10月9日起执行。
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