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0月份临时救助标准、人数及资金情况通报

发布日期:2020-11-17 09:43:17 浏览次数: 来源: 县民政局 字体:[ ]

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救助

1.因疾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之后(以下称“剩余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三类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剩余医疗费用按3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我县月低保标准的12倍且封顶30000元。

第二类救助对象,剩余医疗费用按2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我县月低保标准的6倍且封顶15000元。

第三类救助对象,剩余医疗费用按1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我县月低保标准的6倍且封顶10000元。

2.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军校生)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按以下标准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类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每学年可以给予我县月低保标准6倍以内的救助金;

第二类救助对象,每学年可以给予我县月低保标准3倍以内的救助金。

(二)急难型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参照支出型疾病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第四类救助对象中在泰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在泰顺县就学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2000元,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泰顺县的其他流动人口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

2.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家庭人数乘以我县低保标准12倍的生活困难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第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家庭人数乘以我县低保标准6倍的生活困难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第四类救助对象中持有泰顺县《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在泰顺县就学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3000元,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泰顺县的其他流动人口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

3.因火灾等情形,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唯一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过渡性生活救助和住房修建补助。

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县月低保标准6倍(含)。

截至2020年1-10月,临时救助2080人,支出临时救助金201.53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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