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26/2020-3306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结果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泰政复〔2019〕7号)

发布日期: 2020- 04- 29 09 : 39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董X。

被申请人:泰顺县公安局,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廊桥大道110号。

申请人董X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泰公(罗)行罚决字〔2019〕50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罗阳派出所民警的线人,多次向公安机关提供吸毒人员。2019年5月21日晚,申请人被吸毒人员家属报复举报。请求撤销泰公(罗)行罚决字〔2019〕50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公安机关线人同样不能违法,也不能以公安线人的身份获取法律的特殊待遇。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正确。

本机关审理查明:2019年5月22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温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12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泰公(罗)行罚决字〔2019〕50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2019年8月19日作出温集复10〔2019〕4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泰公(罗)行罚决字〔2019〕50540号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温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12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泰公(罗)行罚决字〔2019〕50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2019年8月19日作出温集复10〔2019〕4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泰公(罗)行罚决字〔2019〕50540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只能由一个复议机关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本案的行政争议已由温州市公安局受理、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此,本案中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应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董X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董X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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