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财政资金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函

发布日期:2020-07-03 10:38:48 浏览次数: 来源: 县财政局 字体:[ ]

泰财基〔2020〕400号

各有关乡镇、各有关基层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基层财政资金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浙财基〔2020〕7号)、《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审计局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县基层财政资金管理专项自查的通知》(泰财基〔2020〕302号)和《关于开展2017-2019年度基层财政资金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泰财基〔2020〕326号)精神,6月3日至6月27日,我局联合县审计局组成基层财政资金安全专项检查小组,对全县各乡镇2017-2019年度基层财政管理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各单位在财政(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控制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现将上述问题与不足反馈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马上对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以良好的成效迎接省基层财政资金安全专项督查。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本次资金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具体如下(详见附件)。

二、整改意见

针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财政(会计机构设置情况)和人员配备情况方面。依据《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功能区)财政建设的意见》(泰政发[2012]10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的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岗位设置要求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足额配备相关人员,不得兼职其他工作;明确岗位人员职责分工。

(二)财政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方面。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财库[2012]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83号)的规定,规范资金支付流程,提高支付效率;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杜绝发生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以拨列支等情况;按规定保管、使用财务印鉴,实行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任何人员均不得统管、代管全部支付印章,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支付凭证等原始单据,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等单据传递应当实行交接登记制度,确保原始单据及相关电子数据传递安全。

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2]45号)的规定,各乡镇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对账制度,采取网上对账、交叉对账、后台对账等方式,做到按日对账、按月对账、年终对账;及时核对预算指标和调度款,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至今仍未及时完成账务处理的,必须及时整改到位。

(三)内部控制建设方面。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浙财会[2016]6号)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应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

(四)账户管理方面。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基[2018]17号)和《泰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泰财预执[2020]189号)的规定,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乡镇财政仅可保留国库单一账户或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零余额账户和1个代管资金专户,在上述范围之外的专户须尽快清理撤销。

(五)借款方面。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的规定,加强借款日常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

三、整改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对照上述整改要求,切实抓好资金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资金安全管理方面问题整改工作,对有条件整改的问题要立即整改,立行立改;对因制度和技术原因而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相关技术人员沟通,认真总结分析,切实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在一周内将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泰顺县财政局

2020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监察委、县审计局。


泰顺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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