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重大山林纠纷处置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
泰顺县重大山林纠纷处置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化解山林纠纷,防范山林纠纷矛盾激化,控制因山林纠纷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提高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重大山林纠纷的能力,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浙江省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和《泰顺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所指重大山林纠纷是指突发的,对当地社会稳定、森林资源、生态安全以及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县际和毗邻地(省、市)际山林纠纷群体性事件。
(四)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调处,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维护稳定,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以人为本、保障安全,依法办事、权责一致、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二、事件分级
根据山林纠纷事件发生的类型、影响范围、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等,将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分为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Ⅰ级)、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Ⅱ级)和较大山林纠纷事件(Ⅲ级)三级。
(一)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Ⅰ级)。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已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二)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Ⅱ级)。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已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三)较大山林纠纷事件(Ⅲ级)。
1.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三、 预防预警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尊重事实、尊重证据,调解为主、决定为辅,合情合理、兼顾各方,促进团结、维护稳定”的要求,积极主动调处山林纠纷。
(一)分级管辖。
1.乡镇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之间发生的山林纠纷,由当事人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协商调解;乡镇政府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将调解协议或处理决定报县政府、县林业局备案。
2.乡镇内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山林纠纷,由当事单位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协商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报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山林办)备案;乡镇政府调解不成的,应写出处理意见连同当事人有关山林权属凭据移送县山林办立案,报县政府处理。
3.乡镇际的山林纠纷,当事双方单位所在乡镇政府应当主动协商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将调解协议报县政府、县林业局备案;调解不成的,由各当事单位向县山林办递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报告》及有关山林权属凭证,由县山林办负责调处,调解不成的,报县政府处理。
4.县内全民所有制之间、集体与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山林纠纷,由县山林办直接受理调处,调解不成的,报县政府处理。
5.县际或市际山林纠纷调处,我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负责教育疏导,制止冲突苗头,防止矛盾激化;由县政府与有关县、市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调处。
(二)排查和报告。
1.各乡镇应在每年4月份前组织开展一次山林纠纷排查摸底工作,并将排查结果于4月底千前报县林业局;当年调处的各类山林纠纷案件要在12月底前报县林业局。
2.发生山林纠纷后,当事各方应主动协商,协商不成的,根据分级管辖原则申请调处。受理单位要积极做好纠纷双方的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组织调处。
3.发生县际、市际或省际山林纠纷,县林业局和有关乡镇要尽快调查核实,在10日内书面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省、市政府。
(三)调处程序。山林纠纷发生后,各有关乡镇、部门应根据分级管辖的规定及时调处。在纠纷解决前,应当维护现状,任何一方都不得进入争议区域进行除森林防火外的一切林事活动。
1.申请。山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分别报乡镇政府和县林业局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分级管辖原则向纠纷发生地乡镇政府或县政府提交调处《申请书》。
2.调查。调处单位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制作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已经立案受理的,应当及时确定调查人员,核实当事人所举证据,踏勘现场,收集证据,制作调查笔录。
当事人应当按规定时间提出答辩、提供证据和参加调解;一方当事人在接到立案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间提出答辩、不提供证据、不参加调解的,经查清事实后,有关乡镇、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调解。在调查的基础上,召开调解会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乡镇政府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本乡镇内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经调解无效的,应写出处理意见连同当事人有关山林权属凭据移送县山林办立案,报县政府处理。乡镇政府的调解协议或处理决定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县林业局备案。
4.移送。乡镇政府对乡镇际的山林纠纷,经调解无效的,在当事人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由各当事单位向县山林办递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报告》及有关山林权属凭证,由县山林办负责调处,调解不成的,报县政府处理。
(四)预警行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乡镇、县林业部门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敏锐性,特别注意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林权流转等容易引发山林纠纷事件的动态情况,提早做好预警工作,切实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1.县山林办、乡镇政府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纠纷调处申请,要认真对待,不能敷衍了事。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都要制作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2.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纠纷申请,县山林办、乡镇政府
已经立案受理的,而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据,也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不参加调解的,待山林纠纷事实查清后,有关乡镇、部门应依法作出处理。
3.县山林办、乡镇政府接到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及时跟踪事件动态,接到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情况报告后,立即逐级上报,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严防事态扩大。县山林办根据情况,适时派员赶赴山林纠纷事件发生地,协助当地乡镇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掌握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及时传达省林业局、市林业局、省林业局和县政府的指示要求。如果发生的山林纠纷属省、市际毗邻地区的纠纷,县山林办应及时上报市林业局、省林业局。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及职责。县政府成立县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任常务副指挥,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县公安局负责人任副指挥,成员由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法制办、县公安消防局、县武警中队、电信泰顺分公司、移动泰顺分公司、联通泰顺分公司、县森林警察大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县指挥部职责:决定启动和宣布解除本预案;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重大山林纠纷的应急处置;及时向纠纷现场派出现场处置组,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小组;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执行领导的指示。
(二)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与应急处置现场的沟通联络,传达省市领导和县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做好情况上报、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县指挥部重大工作决策提出建议;负责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和评估;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特别重大和重特大山林纠纷时,指挥部派有关领导、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成立现场指挥小组,组长由指挥部指派,具体负责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发生较大山林纠纷时,县指挥部负责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县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协助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小组职责:及时掌握并向本级指挥部报告重大山林纠纷发展情况,拟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执行本级指挥部决策,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纠纷双方人员疏散工作,控制事态发展;迅速组织救治伤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调查工作;事后做好应急处置的总结及评估工作。
现场指挥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纠纷调查组、善后处理组、专家及机动组,各组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副指挥兼任组长,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委政法委、事发地乡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传达现场指挥小组指示,报告应急处置信息,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治安维护组:由县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县森林警察大队、县公安消防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现场秩序维护、人员撤离、道路疏通等,防止事态扩大,确保指挥、施救车辆等工作车辆的行车畅通。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计生局负责人任组长,各卫生系统医疗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
4.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人任组长,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计生局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后勤保障。
5.事故调查组:由县林业局负责人任组长,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委政法委、县法制办、县司法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调查纠纷的起因、责任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并提出对责任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6.善后处理组:由县民政局负责人任组长,县信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做好死难、受伤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抚、慰问和思想稳定工作。
7.专家及机动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指挥长在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应急处置过程中,各工作组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防止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引发新的纠纷。
(四)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林业局:负责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制定本预案;管理和指导全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聘请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法规、技术支持;检查、督促、指导全县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全县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有关情况,组织调查山林纠纷事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县公安局:维护重大山林纠纷现场的社会秩序,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3.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重大山林纠纷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口径,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协调管理。
4.县监察局:监督检查在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过程中乡镇政府及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依法追究在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过程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5.县信访局:负责做好重大山林纠纷上访群众的工作,协助宣传有关政策法规。
6.县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山林纠纷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考核。
7.县民政局:协助做好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工作,提供有关区划、地名等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8.县司法局:负责组织人民调解机构协助县指挥部处理重大山林纠纷案件。
9.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10.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有关土地资料,参与重大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
12.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做好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的医疗救护保障。
13.县法制办:负责做好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政策咨询。
14.县人武部:根据需要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协助公安机关隔离、劝阻发生纠纷的双方群众,以防矛盾激化,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15.县公安消防局、县武警中队、县森林警察大队:协助公安机关参与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现场社会治安秩序。
16.电信泰顺分公司、移动泰顺分公司、联通泰顺分公司:负责做好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的通信保障。
(五)各乡镇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成立本级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本地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I级),立即启动本预案,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市政府和省、市及指挥部,并要求省、市指挥部启动省、市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省、市际山林纠纷事件,迅速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Ⅱ级),立即启动本预案,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和市指挥部,要求市指挥部视情启动市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或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并要求必要的支持。
发生较大山林纠纷事件(Ⅲ级),立即启动本预案,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市指挥部视情是否启动市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或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并要求必要的支持。
(二)应急处置。本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派出的现场指挥小组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
现场指挥小组未到达之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迅速做好劝阻、疏导群众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现场指挥小组到达重大山林纠纷发生地后,迅速指挥现场处置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处置工作,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县林业等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稳定群众情绪。同时,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掌握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性质、演变过程、伤亡及损失情况,并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迅速、果断、有效地进行处置。如属地(省、市)际纠纷,县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与毗邻地(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林业局。
(三)应急结束。重大山林纠纷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引发山林纠纷矛盾进一步激化的条件已经消除,由现场应急 处置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乡镇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由县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的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评估分析。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监控工作,协助上级指挥部,做好纠纷发生、发展、应急、处置等的分析、评价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县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对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并报上级人民政府。
(二)对重大山林纠纷的调查处理。重大山林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在应急处置期间难以彻底解决纠纷,要在事态平息后再作深入详细调查。日常调查处理由县山林办负责。
1.调查取证。根据山林纠纷调处管辖权限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由县山林办抽调办案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对纠纷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复查核实。在查清基本情况后,依法提出调处方案。
2.组织调处。山林纠纷调处坚持“协调为主,决定为辅”的原则,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纠纷,县有关部门应根据山林纠纷调处管辖权限及时组织协调,尽早结案;对“久调不决”且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纠纷,所辖地乡镇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信息发布。县指挥部要及时将情况汇报给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负责重大山林纠纷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培训。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同时,要定期组织林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能力。
(二)演练。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原则上每2年不少于1次。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电信泰顺分公司、移动泰顺分公司、联通泰顺分公司等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行动中的通信保障。
(二)资金保障。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条件艰苦,各乡镇、县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必要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具体按照《泰顺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三)治安保障。县公安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调集公安警力参与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和治安维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安全保护,严厉打击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具体按照《泰顺县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四)医疗保障。县卫生计生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实施
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医疗救治和各项卫生防疫措施。具体按照《泰顺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五)物资保障。根据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需要,由当地乡镇政府做好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九、附则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泰顺县山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泰政办〔2006〕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