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2020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努力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时效。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变化情况。同时,开拓新渠道发布政务信息,如泰顺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电子显示屏等,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
(一)2020年工作完成情况
1.高度重视,把政务公开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一是领导高度重视。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始终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工作计划,并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切实推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深入开展,保证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顺利推进。二是严格落实保障。定期召开办公会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并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效能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把这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做好,便于网站的维护、信息内容的更新,我局安排一名专业计算机工作人员负责网站内容的管理和维护。
2.紧抓工作重点,统筹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一是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规范信息发布流程、内容审核等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政府网站存在更新不及时、服务功能不正常、信息发布不准、不全面等问题。二是提高办事效能。推出城乡居民“一件事”联办、“老娘舅”劳动维权零距离、三位一体监察体系等特色服务,提供从受理到办结“一站式”服务,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压缩时限,促使群众办事效率持续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3.完善形式,拓展政务公开广度和深度。一是认真做好工作信息发布工作。加强主动公开,结合工作职能,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网内容,能公开的尽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和现场公示等方式,及时对各类人社信息公示及方案展示、三公经费等信息主动公开,全年共公开各类政府信159条。二是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范,依法妥善做好相关工作。对受理的每一起信息公开申请,能公开的依法公开,不能公开的耐心解释,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全年共收到依申请公开件2件,均有效回复。三是优化政务窗口功能。推出“领导班子办事窗口一线坐班制度”, 通过领导班子成员每周三到政务服务中心扮演办事群众、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三个角色,全程“陪跑”,进一步体验和熟悉人力社保行政许可事项及企业、机关类社保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和流程,推动“最多跑一次”事项全部实现“一证通办”“掌上办理”“网上办”。四是努力化解信访矛盾。设立了专门的信访接待室,用法律知识为上访群众解疑释惑,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结果;2020年,妥善处理信访件169件,结案率、满意率100%,全年无非访、闹访。
(二)2020年亮点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2020年年初以来,我局积极探索实践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路径,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群众查阅人社相关信息实现“多渠道、少距离”。
1.依托各类网站公开各类政府信息。依托泰顺县政府信息公开网,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突出显现政府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重要地位,对重要的政府信息,对关乎民生的重大建设工程,及时公开。
2.利用各种载体发布政府公开信息。我单位本着以人为本、便民实用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开发和利用各种信息公开的载体,拓宽了公开的形式,有效地扩大了公开对象的覆盖面。通过沿街设立电子显示屏,发布人社最新动态情况。截至目前,共现场公示信息17条。
(三)2021年工作谋划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培训,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把它作为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从而不断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公开原则不断拓宽政务公开渠道,认真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死角,真正做到全面、彻底的公开,进一步完善各项公开措施,将政策咨询,工作流程上墙、“一站式”服务和服务承诺制度做实、做到位。
3.不断提高公开内容的质量。按照要求规定所公开的内容,及时将有关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等进行发布,多形式开展政策解读,不断提升公开内容的质量。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1 | 1 | 1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11 | +15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七)总计 | 2 | 0 | 0 | 0 | 0 | 0 | 2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今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从整体上看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公开信息还与社会公众的需求存在差距,特别是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等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还待提高,信息公开的内容质量有待提升,时效性有待加强。下一步,我局将重点开展以下三点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大力提升业务水平。通过“学政策、找差距”专项活动,逐步提高全局干部职工实施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二是认真梳理,逐步扩大公开内容。我局将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对原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是健全制度,努力完善长效机制。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长期的动态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