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
一、政策依据: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6〕23号)。
二、申报对象:
入学前为泰顺县户籍,持有泰顺县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中国境内各高校注册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残疾人大学生)。
三、补助标准:
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进行补助,学费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住宿费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申报流程:
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原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资料复印件。
五、申报材料:
填报《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申请表》,并附学费和住宿费发票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学生在校证明(或学生证、毕业证)、市民卡等材料复印件。
六、办理期限:
秋季开学后至次年7月15日前。
七、注意事项:
中外合作班、中外合作院校或通过交流、交换等其他原因到境外学习的残疾人大学生,其在境外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减免标准,参照原所在境内就读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
泰顺县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
一、政策依据:
《泰顺县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办法》(泰残〔2015〕26号)。
二、申报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户籍在本县(包括因就学外迁)的,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型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和技校)、高等院校(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以及就读于特殊学校的残疾学生。
三、补助标准:
(1)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等教育的,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每人每学年补助2000元;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高等教育和自考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一次性补助2500元。
(2)非低保和非低保边缘户的残疾学生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等教育的,每人每学年补助600元;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高等教育和自考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一次性补助1500元。
(3)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
四、申报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助学对象,应填写《泰顺县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申请表》(可到乡镇残联领取),先由就读学校签署意见(接受成人教育和自考的除外),再提供相关资料报乡镇残联进行初审。
五、申报材料:
(1)受助学生第一学年需凭《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残疾学生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或低保边缘户证明等复印件;属残疾人子女的附父(母)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学生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连续申请时不需再提供以上证件复印件。
(2)成教、自考生凭毕业证书复印件,属残疾学生的附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或低保边缘户证明等复印件;属残疾人子女的附父(母)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或低保边缘户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一次性领取。
六、办理期限:
每年9月25日前。
七、注意事项:
本助学金每学年申请补助一次,成教、自考生毕业后申请。
泰顺县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浙残联发〔2019〕15号)。
二、申报对象:
有本县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我县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年龄未满7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儿童和经医疗机构确诊为孤独症谱系障碍(以下简称孤独症)儿童。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凭户籍所在地(或父母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教育部门盖章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具有肢体矫治手术指征的残疾儿童,年龄放宽至未满17周岁。人工耳蜗项目中升级体外处理器的残疾儿童少年不计年龄。
三、补助标准:
视力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贴500元,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听力、言语、肢体(含脑瘫)、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每月最高补贴2400元,每年最高补贴2400元。在符合条件的年龄段内,每人自申请日起算1年内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标准。同一补贴时间周期内,每位残疾儿童可接受一种康复类别补助,不叠加享受。
四、申报流程:
(1)申请人家属或代办人携带以上材料4-5月份至县残联康复部申请。
(2)县残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收件。
(3)统一向财政申报资金,集中发放。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浙江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记录表》;
(3)残疾人证复印件,未办残疾证的发育迟缓、发育障碍、智力障碍和自闭症儿童提供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近三年内医学诊断证明。(诊断证明由神经内科、心理科、康复科、发育行为科、儿童保健科等专科的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字(盖章),同时盖医院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同时写明各类主要诊断量表测试结果);
(4)残疾儿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5)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6)儿童定点机构康复服务记录(需写明训练月/天/单训课时长)注意事项:全日制是指残疾儿童接受每个月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康复训练或治疗,每个工作日不少于30分钟单训。非全日制是指残疾儿童接受每个月不少于8次的康复训练或治疗,其中平均每次不少于1小时单训;
(7)财政系统正规医疗票据原件或税务系统正规发票原件或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支付结算材料;
(8)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9)7-8周岁的残疾儿童,需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缓学证明;
(10)前往外省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须同时提供该机构被列入当地省级残联定点机构康复机构的文件证明、具体康复训练记录、往返两地的交通凭证或住宿凭证(住宿发票或租房合同等)。
六、办理期限:
工作日受理
七、注意事项:
(1)年满3周岁言语残疾及其它年满7周岁残疾儿童,须依法办理残疾人证。
(2)用于审核的各类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时间应为申请日近3年内。
(3)基本康复训练和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项目的政策均按月补贴。
(4)基本康复训练的形式包括全日制(含住院)和非全日制。全日制是指残疾儿童接受每个月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康复训练或治疗,每个工作日不少于30分钟单训。非全日制是指残疾儿童接受每个月不少于8次的康复训练或治疗,其中平均每次不少于1小时单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