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26/2021-00378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结果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0〕17号)

发布日期: 2021- 04- 19 10 : 07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胜、蔡某雅,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泰顺县西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顺县西旸镇府前路18号。

第三人:x公司。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泰顺县西旸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6日出具无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5月14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就是否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事宜,向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查询,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函称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该行政许可行为已委托被申请人。2020年7月1日,青田县人民法院采纳被申请人证明,认定采伐诉争竹柳无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申请人权利受损。被申请人作为受托机关,其超权限行使受托行政许可行为,已构成违法,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泰顺县西旸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6日出具无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依照县资规局的指导意见,根据《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因第三人基地内竹柳胸径均在5厘米以下,又属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采挖苗圃地苗木的情况,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证明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

本机关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竹柳联合育林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与第三人产生纠纷,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诉至人民法院。因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事,西旸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6日出具无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证明。2019年12月26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人与第三人在该庭前会议上对无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证明等证据进行交换。2020年5月14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因申请人与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向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发函,请求解答是否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问题。2020年6月28日,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复函,称如果采伐目的不是作为薪材使用,采伐集体林木蓄积300立方米以下、农村居民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非公益林林木的,委托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20年7月1日,青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1121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采信西旸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以上事实,有竹柳联合育林合同、证明、函、复函、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人民法院是否采纳民事诉讼中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并对民事诉讼当事人作出裁判,相应的后果属于民事裁判的结果。当事人对该证据认定不服,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寻求救济。被申请人在民事诉讼中出具证明的行为,不会对申请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陈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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