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26/2021-2922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结果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0〕26号)

发布日期: 2021- 08- 03 11 : 32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陈x。

被申请人:泰顺县公安局,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廊桥大道110号。

申请人陈x不服泰顺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泰公(罗)行罚决字[2020]007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泰顺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泰公(罗)行罚决字[2020]007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称:2020年10月19日,申请人驾驶机动车经过罗阳镇某大道三岔路口,交通警察以申请人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为由将其拦截,后交通警察认为申请人拒不配合处理且有辱骂行为,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泰顺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驾驶的为机动车,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泰顺县公安局的处罚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10月19日17时许,泰顺县公安局民警林x带领辅警陈x、林x、谢x、张x等人在罗阳镇某大道三岔路口处执勤,对过往车辆进行纠违,后查获陈x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故将其拦截。交通警察在对陈x进行交通违法处理时,陈x拒不配合处理,拒不接受民警盘问,并在有群众在场的情况下公然辱骂交通警察。泰顺县公安局罗阳派出所民警于当日接警后到达现场,将陈x口头传唤回派出所。经查,陈x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属情节严重。另又属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陈x处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骑电动车的事实,在民警林x的情况说明和辅警陈x、林x、谢x、张x以及陈x等人的笔录中得到相互印证。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内容也客观反映了事情发生的经过、结果。综上,被申请人对陈x阻碍执行职务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9日17时许,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林x带领辅警陈x、林x、谢x、张x等人在罗阳镇某大道三岔路口处执勤,陈x驾驶二轮车辆经过时被拦下,陈x未出示机动车行驶证,也未悬挂车辆号牌,交通警察认为陈x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违法。后交通警察对陈x进行交通违法处理时,陈x不告知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拒不配合调查,公然辱骂交通警察。之后泰顺县公安局罗阳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陈x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泰顺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0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幅度告知陈x。同日,泰顺县公安局作出泰公(罗)行罚决字[2020]007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0年10月19日17时许,交通警察查获陈x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交通警察在对陈x进行交通违法处理时,陈x拒不配合处理,拒不接受民警盘问,在有群众在场的情况下公然辱骂交通警察,陈x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属情节严重,且属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陈x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陈x持有二轮摩托车机动车行驶证。

上述事实,有陈x的陈述和申辩,民警林x的情况说明,辅警陈x、林x、谢x、张x的陈述,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照片、检查笔录、前科核查表、户籍信息、人民警察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主张,其驾驶的为机动车,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泰顺县公安局的处罚行为属于滥用职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第十条规定,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第六十八条规定,本规定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交通警察在执勤时,有权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检查,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的证据。交通警察系依法执行职务,不属于滥用职权。本机关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公通字[2016]52号)第六十三点规定,以公然辱骂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属于“情节严重”。陈x于2020年10月19日17时许,在罗阳镇某大道三岔路口被拦下后拒绝接受人民警察及辅警调查,公然辱骂交通警察,存在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属情节严重,且应从重处罚。

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幅度告知陈x,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泰顺县公安局作出泰公(罗)行罚决字[2020]007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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