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所、队,局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局民警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报备及证件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我局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文件依据和适用范围
1.文件依据:《泰顺县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泰组[2018]192号);《泰顺县公安局民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泰公通[2017]55号)
2.适用范围:公安民警、职工、局属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文件内容和审批用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工作要求
1.应交尽交。我局公职人员对于本人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因私证件)的,应及时交由县局政治处集中管理,县管及以上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交组织部门统一管理。
2.集中保管。所有民警、职工首次申领、失效重新申领和使用因私证件的遵照《泰顺县公安局民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其中在泰顺办理的,由政治处安排工作人员统一到行政审批科领取;在户籍地等地区办理的,本人拿到证件后一周之内送到政治处。
3.规范使用。申请因私出国(境)必须明确事由、目的地、往返时间、途经国家、经费来源等具体事项,须于出行前一个半月内提交申请,事由一般为旅游、探亲、参加学历教育和学习等非公务活动,严禁持因私证照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次数,县管领导干部一般每年不得超过1次,中层干部一般每年不得超
过2次,其他普通公职人员一般每年不得超过3次。
4.严格审批。公职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填写《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附表),民警还需要填报《泰顺县公安局民警证照使用》审批表(附件2附表),报所在单位科室初审→单位政工人事科室核准→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到领取出国(境)证照再办理相关手续。
因私出国境路线、期限务必严格按照审批事项执行,严禁随意变更、调整,确需调整的须重新报批;因提前办理签证使用相关证照的,证照使用用途和期限须一并在审批表中予以明确。签证办理完成后3日内统一上交政治处,正式出境前再领取使用,严禁个人无正当理由持有相关证照。
5.按时交回。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于当天向所在所队和政治处报告,并在10天内将证件交回政治处管理;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期限届满10天内将证件交回管理。我局新增人员应在报到后10天内将已申领的证件按权限交组织管理。
三、管理机构和联系人
局管中层干部、民警、职工,两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统一由县公安局政治处集中管理,联系人:蔡苏祥。
县管干部个人因私出国(境)证照统一由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集中管理,联系人:廖金莲。
四、监督和责任
1.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科室民警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做好民警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宣传、说明工作;审核本单位民警职工因私出国(境)、签证等申请,并进行政治、保密、安全等行前教育;督促本单位民警职工按规定及时送交因私出国(境)证件;民警职工出国(境)期间,掌握其往返时间、目的地;对期限届满尚未报告的,应主动联系并做好记录;发现有逾期未归或未按批准路线出行等情形的,及时报政治处。
2. 民警职工因私出国(境)后,不得以人民警察身份从事各种活动。未按规定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出国(境)路线或延长在国(境)外期限的,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离境、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身份证和外国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及外国国籍的,将视请予以局规计分、纪律处分;在国(境)外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的,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落实民警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职责不到位,审查把关不严,教育管理不力,证件回收不及时的,予以单位通报批评并扣除年度综合考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追责。
泰顺县公安局
202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