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2年民办学校购买学位(服务)专项资金的通知 |
各有关义务教育民办学校: 为规范我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根据《浙江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实施方案》《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预下达2022年规范民办义务教育省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科教〔2022〕28号)、《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民办义务教育购买学位(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我县制定《泰顺县民办义务教育购买学位(服务)的方案(试行)》(泰财教〔2022〕62号)。经县教育部门组织申报、审核、确认后,2022年购买明德学校、新城学校、育才小学、育才初中等4所民办学校三年级到九年级学位(服务)数4454位,现将专项资金1238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本款列2022年度“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预算指标。 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政府购买学位(服务)经费拨付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按收费标准正常收取学生学费的,学校需在补助经费拨付后,务必在30日内将政府购买学位(服务)补助经费返还学生。政府购买学位(服务)补助经费拨付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尚未收取学生学费的,政府购买学位(服务)补助经费用于直接抵减学生应缴学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需向家长做好政府购买学位(服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政府购买学位(服务)补助经费应主要用于发放教师工资、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教师培训以及改善办学条件等。学校不得因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而提高学费标准,导致学生实际学费负担未减少。 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各地民办学校年检财务收支审计范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应作为专门事项予以单独披露。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教育局 2022年10月11日 泰顺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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