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局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聘任对象
全县各中小学至少聘任1名法治副校长,如师生人数较多的学校,可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1人可以同时担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法治副校长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符合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
二、基本职责
(一)开展法治教育。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协助学校创新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面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指导、帮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法治教育。
(二)保护学生权益。参与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的制定、执行,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指导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强管理和教育。
(四)参与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推动建立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协助学校健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主持或者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调解协商,指导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参与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
(六)指导依法治理。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校规校纪、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参与校规校纪的审核,协助处理学校涉法涉诉案件,进入申诉委员会,参与处理师生申诉,协助加强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各中小学可通过邀请法治副校长参加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年度工作会议、师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处置专题会议等途径,充分听取法治副校长意见和建议,推进依法办学。
(七)其他职责。法治副校长应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聘任与管理
(一)遴选推荐。根据县教育局提供的学校需求清单,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司法局(以下称派出机关)遴选、推荐人选,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并动态调整。推荐人选应符合《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择优选聘。县教育局组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从人员库中自主或者根据统一安排选聘法治副校长,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聘任人选。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三)正式聘任。法治副校长由所聘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学校已聘任的法治副校长因派出机关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当及时报告,由县教育局会同派出机关在30日内重新推荐或者委派。
(四)岗位培训。县教育局会同派出机关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并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规划,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
(五)任职保障。派出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学校应当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加强沟通联系,配合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派出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为在偏远农村地区、交通不便地区学校任职的法治副校长给予食宿、交通等补助。
(六)考核评价。学校要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档案,详细记录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按年度对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并将结果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反馈派出机关。派出机关应当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明确为考核内容,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以及法治副校长的述职报告等应当一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七)表彰奖励。县教育局定期对本区域内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予以表彰、奖励或者会同派出机关联合予以表彰、奖励。县教育局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对组织开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县法院、检察院、教育、公安、司法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治副校长工作落实到位,全面加强对法治副校长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做好法治副校长的考核工作;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学校落实法治副校长工作的监督,确保顺利开展。各部门要联合推进法治副校长履职评价和考核信息化建设,打造法治副校长履职评价和考核智能信息化平台。
(二)县普法办将派出机关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纳入普法工作考核内容。对推荐、聘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机关、学校,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三)学校从其他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的,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幼儿园聘任法治副园长的,聘任与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泰顺县教育局 泰顺县人民法院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泰顺县公安局 泰顺县司法局 泰顺县普法办
2022年10月11日
抄送:市教育局,县委办,县府办,许方航副县长。
泰顺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