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顺县山海协作援建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顺县山海协作援建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16日 泰顺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印发 泰顺县山海协作援建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山海协作工程,进一步规范山海协作援建项目操作程序和援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山海协作工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8〕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山海协作工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32号)、《省山海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海协作援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山海办〔2018〕18号)、《浙江省山海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山海协作结对帮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山海办〔2021〕1号)以及山海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海协作援建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是指其他地区(以下简称支援地)与泰顺县开展山海协作结对,实施山海协作工程,支援地按上级文件精神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数量援建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我县农村群众增收、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助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以及适度支持泰顺企业外出参展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监督工作。泰顺县山海协作结对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援建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绩效优先、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泰顺县山海协作援建资金支持对象包括在泰顺行政区域范围内,重点围绕壮大村集体经济,助推一批特色农(林)种植养殖业精品园、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基地、民宿经济及乡村基础配套等项目建设。 第六条 援建资金集中用于促进泰顺县农村群众增收致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在全县范围内承担山海协作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的乡镇(或培训机构),参加由省发改或市招商系统组团的全国性重大展会的县内企业补助,山海协作专项经费等。 第七条 援建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修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偿还债务等与山海协作政策无关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流程 第八条 山海协作援建项目根据省、市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项目申报文件和结对帮扶方的有关规定,组织乡镇、企业、合作社等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申报。泰顺县山海协作结对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申报的各类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后,形成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财政局进行确认,公示3天后联合发文。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于当年9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泰顺县山海协作结对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需附以下材料: (一)要求资金补助的申请报告; (二)泰顺县山海协作援建资金申请表; (三)泰顺县山海协作援建项目验收情况表或泰顺县山海协作援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 (四)项目实施完整资料及前后实地情景图片若干张。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条 山海协作援建项目扶持资金申报不能超过扶持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且项目未得到有关部门扶持或扶持额度未超过实际投资总额。如申报项目已获得有关部门扶持,仅对项目资金不足部分进行扶持。各项目申报主体需对所申报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此负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乡镇提供的项目验收表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开展资金拨付工作。因项目未能如期实施完工,由乡镇对项目实施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并提出拨付申请后,给予实施资金拨付。如发现项目实际完成与计划上报有出入,可对项目进行调整或取消。如通过项目调整和取消有结余资金的,该结余资金可延续下年度另行申报使用。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程序:依据年度与财政局的联合文件,经主管单位审核后再下达至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再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其他项目补助资金经主管单位审核后可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对项目申报进行审核把关,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管,对项目完工进行验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跨年度完工的,对已拨付的项目扶持资金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企业、合作社等单位负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应规范做好项目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如发现有骗取、挪用、套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泰顺县山海协作援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泰顺县山海协作结对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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