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26/2022-6028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结果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2〕8号)

发布日期: 2022- 12- 01 14 : 56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何x。

被申请人:泰顺县雅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顺县雅阳镇塔中路1号。

第三人:温州某建设有限公司。

第三人:泰顺县雅阳镇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顺县雅阳镇某村。

申请人何x不服泰顺县雅阳镇人民政府强制占用土地,于2022年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于2022年3月30日公开举行听证会,申请人何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段某,被申请人泰顺县雅阳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周某及其法律顾问钱某,第三人温州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某参加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占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所属土地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土地。

申请人称,一、2020年12月初,被申请人贸然安排温州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施工人员进入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具备合法权属的林地进行施工,强制占用土地,至今未予任何补偿,更没有归还土地。二、被申请人占用土地行为没有经过批准,更没有协商达成协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现x工程施工未侵占、破坏申请人所主张的土地,被申请人未实施违法占用他人土地的行为。二、x工程经合法审批、发包,工程施工不存在违法行为。请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第三人温州某建设有限公司称,一、本案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二、申请人申请超过复议期限。三、被申请人已经与某村签订相关政策处理协议,程序正当,申请人未就被申请人强占土地行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第三人完全按照被申请人和监理单位的指示施工,不存在擅自施工。

第三人泰顺县雅阳镇x村村民委员会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未参加听证会。

经审理查明:x水库位于泰顺县雅阳镇某流域。建设单位是被申请人,施工单位是y公司。2022年1月19日,某村民小组召开会议,决议由申请人何x等2人为代表,就土地被占等事项提起诉讼或复议。2022年2月7日,申请人何x以自己名义邮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占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所属土地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土地。

上述事实,有照片、施工合同、泰顺县雅阳镇某村民小组及村民(户)代表大会决议、泰顺县人民政府山权林权所有证、行政复议申请书、快递单、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何x提供了《泰顺县人民政府山权林权所有证》(证号:023129,山权所有者为村委会,林权所有者为雅阳镇某村民小组),但未提供其个人的山权林权或承包经营权等权属凭证,申请人何x无证据证明其与本案争议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何x不具有申请人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规定,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雅阳镇某村民小组若认为被申请人强制占用其土地,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具有申请人主体资格;但小组长、代表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村民小组提起行政复议,且村民小组提起行政复议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相关民主议定程序。综上,申请人何x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何x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8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