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1〕16号) |
申请人:林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153号。 申请人林某对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依法立案查处某管理中心用工违法案以及不给予奖励不服,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6月29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发送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6月29日申请人进行补正,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某管理中心用工违法案,并给予申请人奖励。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收到申请人对某管理中心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未签合同的举报,但仅以“重复投诉”为由发了条短信回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79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经查证属实应给予举报人奖励,而被申请人既未立案调查,也未奖励。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受理并立案调查申请人举报的案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有60个工作日期限办结案件,案件疑难复杂,经批准可以再延长30个工作日。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因此,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不依法立案查处泰顺县市容中心用工违法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是否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被申请人将会根据案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决定。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8日,蔡某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责令泰顺县某管理中心补缴自2004年4月至今的社会保险、出具工资支付表。该投诉留存的电话号码,分别为其本人的电话号码和其代理人林某电话号码。2021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泰)人社监不字〔2021〕1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通知书》。2021年5月19日,蔡某对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泰)人社监不字[2021]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于2021年5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因该案泰顺县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2021年6月23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该案尚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5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林某实名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泰顺县某管理中心存在未给底层辛苦大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未支付加班工资违法情形以及给予申请人奖励。2021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发送短信到林某电话号码,内容为收到投诉人蔡某的实名投诉信,属于重复投诉。2021年5月20日,被申请人立案调查申请人所举报的泰顺县某管理中心违法用工行为,此案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2021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发送短信到林某电话号码1*******6,将此案已立案调查予以告知。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社会保险登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林某个人劳动仲裁的案件分布表、林某法院诉讼案件分布、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蔡某的行政投诉书、蔡某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举报信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被申请人泰顺县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对泰顺县某管理中心进行调查核实的职责。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定要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泰顺县某管理中心存在用工违法情形向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举报,要求进行查处。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上述用工违法的侵害,申请人与其申请复议的用工违法查处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对于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举报事项作出的任何处理决定,申请人不具有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受奖励权利。给予其奖励的前提条件是举报属实。因该举报案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申请人举报是否属实还没有结论,申请人当前不具有受奖励权利,被申请人明显没有奖励义务,因此,申请人不具有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林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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