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度县、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2 10:08:24 浏览次数: 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推动农民合作社培育工作,根据《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温农发〔2022〕33号)和《泰顺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修订)(泰农〔2018〕24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县、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申报与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和监测

2022年度县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申报和监测工作通过温州市智慧农业综合服务平台申报审核,具体在“企业注册”模块中进行。根据《泰顺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修订),各乡镇指导推荐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在线申报县级示范社,并在农民合作社自愿申报后,做好审查工作,提出申报意见。

(一)申报条件

1. 章程制定好。章程制定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完善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工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1年以上。

2. 基础设施强。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建立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达到“有管理制度,有专门人员、有生产记录、有质量检测、有产品标识、可质量追溯”的管理要求。

3. 财务制度全。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成员账户,及时准确记载相关内容。实行社务公开制度。盈余分配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等记录准确清楚。

4. 带动成员多。成员数10名以上,带动非成员农户1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成员产权明晰,单个成员出资最多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联合社除外)。

5. 生产有规模。经营土地相对连片集中,即从事粮食作物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30亩以上;从事水果、茶叶50亩以上;猕猴桃20亩以上;油茶50亩以上;板栗50亩以上;毛竹100亩以上;蔬菜瓜类设施栽培20亩以上、露地栽培蔬菜瓜类20亩以上;食用菌类1.5万袋以上;花卉苗木20亩以上;药材50亩以上;蛋鸡、蛋鸭、鸽子存栏3000羽以上;生猪年存栏450头以上;肉牛存栏45头以上;羊存栏150只以上;肉禽存栏7500羽以上;兔子存栏750只以上;鹅存栏750只以上;鹌鹑存栏1.5万羽以上;蜜蜂120箱以上;水产养殖20亩以上;农机、植保等农业服务类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统一耕种、收割、植保等作业面积分别达到100亩次以上。有流转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6. 生产统一标准,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60%以上;落实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7. 社会反响好。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两年内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附注:具备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级C级以上的农民合作社给予优先评选。

(二)申报材料

1. 泰顺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和上年度工作总结;

2.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盖章的组织章程;

4. 成员名册及出资清单、工作人员名册,带动非成员的10户以上农户清单名册;

5.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6. 成员账户样本3份(要求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内容);

7. 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

8. 产品和基地认证证书复印件;

9. 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10. 土地流转合同或清册;

11. 需要证明的其他材料。

附注:以上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乡(镇)留存。

(三)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原则上择优推荐不超过1家,于2022年5月23日前通过温州智慧农业系统平台进行申报审核,并将《泰顺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县级示范性合作社申报汇总表》报送县农业农村局(一式一份及其电子稿)。

(四)评定。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评定及进行联评审定,形成拟认定名单,并通过泰顺县协同办公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文授予“泰顺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五)监测

1. 已公布的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交监测表、自查总结、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情况,以及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监测不合格的或者在期限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泰顺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一并发文公布监测合格与不合格名单。

2. 新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提交的材料要客观真实,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对出现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不合格、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的,取消“泰顺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且在2个周期内不得复报。

二、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和监测

2022年度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申报和监测工作通过温州市智慧农业综合服务平台申报审核,具体在“企业注册”模块中进行(操作说明见附件4)。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温州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温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委农办〔2022〕1号)的规定指导推荐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申报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并在农民合作社自愿申报后,做好审查工作,提出申报意见。同时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温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粮油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温政办〔2022〕1号)所公布的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监测。

(一)申报条件。

依法注册登记,组织活动正常。

1.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行满1年以上。制定章程,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2. 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10名以上,联合社成员社5个以上;粮食、农机、植保等服务和林业、渔业类生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成员数6名以上;带动若干农户数,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单个成员出资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联合社除外)。

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处理规范。

1. 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其它组织和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 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成员账户,实现盈余返还。并将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经营实力较强,带动增收明显:年经营服务收入在15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服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泰顺县的评比条件适当放宽,但不能低于申报条件的80%。同时,在评审时适当考虑地区、行业平衡。

生产统一标准,产品质量安全。

1. 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 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60%以上。

3. 核心基地或主营产品一般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之一,并在有效期内。

4. 一般应拥有注册商标,或经授权可使用的品牌,并在有效期内。

公示信用信息,社会声誉良好。

1.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 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具备下列条件者给予优先:

1. 民宿、电商、来料加工、农(侨、渔)家乐、农村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新型合作社(联合社),由村集体领办的各类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2. 核心基地或主营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两项以上,并在有效期内。

3. 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级C级以上。

4. 完成数字化改造,应用生态循环、农牧结合高效模式的农民合作社。

5. 积极参加评信用信,参与“三位一体”农民合作体系建设的农民合作社。

(二)申报材料

1. 温州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监测)表;

2. 县级示范性或规范化农民合作社文件;

3.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盖章的组织章程;

5. 成员名册及出资清单、工作人员名册;

6.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及公示证明;

7. 农民合作社提交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8. 成员账户样本3份(要求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内容);

9. 产品和基地认证证书复印件;

10. 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11. 需要证明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组织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并登录管理系统根据通知要求在网上填报和传送申报相关材料,乡镇政府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据管理办法择优推荐,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于2022年5月23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一式二份及其电子稿)。

(四)认定。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后,组织复核,必要时深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核查。对复核的结果初步审核后,召集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交意见再进行审核提出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报市政府发文公布。市级示范组织每年认定一次。

(五)监测

1. 对市级示范组织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市级示范组织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监测表、自查总结、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情况,及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市级示范组织标准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监测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同意发文公布。经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组织,继续保留市级示范组织称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取消其市级示范组织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3. 对因土地征收、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市级示范组织监测要求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保留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认定,认为仍有恢复可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可保留市级示范组织称号1年。

4. 新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提交的材料要客观真实,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5. 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不合格、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的,经查实,取消“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称号,且2年内不得复报。

6. 加大对市级示范组织支持力度,有关农业发展项目向市级示范组织倾斜;同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中起示范带动作用。

三、有关要求

请各乡镇要结合2022年市县对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培育的相关任务指标,切实做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推荐申报和监测工作,确保年度考核任务指标的完成。

联系人: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管站吴庆霞,联系电话:67562716。

附件:1.泰顺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docx

          2.泰顺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汇总表.docx

          3.泰顺县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监测名单.docx

          4.2022年度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和监测网上操作说明.docx

          5.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监测)表.docx

          6.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监测)汇总表.docx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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